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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司法獨立乃《基本法》莊嚴承諾 英籍法官辭職無礙香港法治

【來論】司法獨立乃《基本法》莊嚴承諾 英籍法官辭職無礙香港法治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4-06-21 16:22:37 來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許鴻鵠

 英籍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因「政治理由」辭職,這情況會影響外界對香港司法獨立的信心,甚至直接影響司法獨立?持這種論調的人,對香港的法律、司法制度及傳統肯定非常陌生,同時亦嚴重高估個別法官的影響力。香港完善的法制,早已獲世界公認,能夠得到這樣的成績、奠下這樣的基礎,靠的是香港《基本法》莊嚴的承諾,以及幾代香港市民的共同努力,而絕非英籍法官的「加持」。明白了這點,自然不會得出「英籍法官辭職影響香港司法獨立」這種無聊的結論。

 《基本法》確立香港司法獨立

 香港司法獨立從何而來?首先必然是與其法理依據有關。香港司法獨立,與任何一個外籍法官的去留無關,香港司法獨立,乃是由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所確立!《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短短數十個字的法律條文,構成香港司法獨立最堅實的基礎,這亦解釋了為何香港回歸以來,從來沒有發生過「行政干預司法」的情況。

 為進一步確立香港司法獨立,《基本法》更特別在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條文的意義,在於令行政當局沒有主導法官人選的權力,意即行政當局不可主動安插一些對政府唯命是從的人士成為法官,這制度同樣是為了確保香港司法獨立不會受到政治干涉。

 司法獨立獲充分保障

 不過,當日負責草擬《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認為這還未足夠,因為不能決定誰人出任法官,同時亦要確保行政當局不可隨意解僱不合心意的法官;故此,才會有《基本法》第八十九條的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事實證明,上述幾條用以確保香港司法獨立的《基本法》條文,自回歸以來一直運作良好。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2022年出席律政司舉行的《基本法》法律論壇時便提到,自己擔任法官三十多年,無論在審理案件或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員時,從來沒有被任何人干預,以第一手證人的身份,證實香港絕對是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乃香港的基因

 對於香港的司法獨立制度,行政長官李家超形容得非常貼切,他說:「特區政府從未,亦不會容許任何人干預香港法官審訊。法院一直進行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他強調,不干預法院審訊案件是香港的基因。」沒錯,不受干涉的法院,已經是香港的基因,對司法獨立的堅持和珍視,已融入每一個香港市民的血液,是香港每一個人身體的一部分;如果說,區區一個英籍法官辭職就會將司法獨立的基因從香港每一個人的血液裏抽走,這不單是對香港的無知,更是對每一個香港市民的侮辱,既是胡吹亂謅,亦是抹黑香港,說穿了就是不安好心,令人不齒。

 中央和特區政府,以事實說話,證明香港法院有絕對的權力去獨立行事和審訊。在中央全力支持,以及《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司法機構能夠以高質素、獨立、尊崇法治而聞名於世,世界經濟論壇在《2019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便指出,香港的司法獨立全亞洲排名第二、全球排名第八、世界銀行集團的《世界管治指標》亦顯示,香港在法治項目上獲亞洲第二名。辭職的英籍法官,公開表明自己是因為「政治因素」而辭職,事後卻竟然有人質疑,一個為政治捨棄法治的人「劈炮」,會影響香港司法獨立,大家撫心自問,這不是很諷刺和反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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