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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獲刑無期 一人緩刑!8歲男童被武術教練毆打致死案一審宣判

兩人獲刑無期 一人緩刑!8歲男童被武術教練毆打致死案一審宣判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4-06-13 12:40:23 來源:青島中院微信公眾號

 6月13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斌等三人故意傷害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某丁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張某豪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禁止被告人張某斌、李某丁、張某豪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斌開設青島振宇聚英武術運動俱樂部、青島崇德聚英武術俱樂部。被告人李某丁系俱樂部教練,被告人張某豪系張某斌之子,案發時在俱樂部幫助教學。被害人翟某某(男,2014年8月22日出生)於2023年6月10日報名進入俱樂部學習。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張某斌在俱樂部教學期間,因被害人翟某某訓練動作不規範,同被告人李某丁、張某豪,對其毆打、捆綁,後翟某某被發現意識不清昏厥,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翟某某系鈍性物體多次擊打致廣泛軟組織挫傷導致創傷性休克並肺臟脂肪栓塞死亡。當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斌撥打110電話報警,後被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被告人李某丁、張某豪接通知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三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斌、李某丁在教學訓練期間,違背國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毆打翟某某身體致其死亡,二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對未成年學員長時間毆打並捆綁,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張某豪參與上述犯罪行為,亦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張某斌系武術館實際控制人,多次毆打並捆綁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丁身為教練,多次毆打並捆綁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鑑於張某斌、李某丁具有自首情節且將被害人送醫療救治,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張某豪系幫助教學,作案時間短,擊打程度明顯弱於同案被告人,捆綁時僅是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還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鑑於其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三名被告人作為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暴力傷害犯罪,依法應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根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關工委、婦聯、共青團代表,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三十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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