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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梁美芬:裁決彰顯法治 合理公平

35+顛覆案|梁美芬:裁決彰顯法治 合理公平

責任編輯:靜文 2024-05-30 19:46:34 來源:香港商報網

 47人涉嫌組織及參與「35+串謀煽動顛覆案」,16名被告不認罪,案件裁決結果今日(30日)出爐,其中14人罪成。律政司已即時向法庭表明就未定罪的2名被告提出上訴的意向。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今日表示,認真閱讀法庭判決書後,認為是次裁決合理、公平,符合香港的法治精神,符合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控方指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16名被告與其他人達成協議參與一項謀劃,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裁決提到,16名被告與其他人協議作出連串行為,即如果在隨後舉行的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當選立法會議員,並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將對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利弊或內容如何,均不予區別否決或拒絕通過,意圖迫使行政長官回應所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要求。而如果行政長官拒絕回應,將要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並最終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

 裁決指出,法庭在考慮《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後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若財政預算案獲得通過,行政長官便有責任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再者,《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

 辯方提出首項着眼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範圍的爭議,是同類詮釋規則是否適用於「其他非法手段」的詮釋。辯方陳詞主要提出按照該規則,「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裁決亦提到,《香港國安法》第三和六條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放諸香港特區的居民和政府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梁美芬認為,判決書遵守普通法審訊程序,也引用了疑點歸於被告的原則,而證據沒有百分百達到疑點的兩位涉案者被釋放。必須指出,相關涉案者意圖癱瘓立法會、衝擊香港特區管治,嚴重違反「一國兩制」原則,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圖片:梁美芬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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