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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丨政府就40項條文提出修訂 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

23條立法丨政府就40項條文提出修訂 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

責任編輯:鄭嬋娟 2024-03-14 14:29:09 來源:香港商報網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連續第7日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日(14日)完成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審議,委員會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立法工作更近終點

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明天(15日)將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口頭報告。廖長江形容所有委員都履職盡責,各名委員提問都到題,他毋須就問題的相關性作出任何裁決,反映委員準備充足,發揮高水平審議能力。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總結時稱,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條例草案,反映立法工作邁向重要的一大步、更接近終點。特區政府不但要盡快交一份遲交近27年的功課,這份功課亦必須是一份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制訂的高質量作品,要確保可以取得高分數。

按程序,草案委員會向立法會內會滙報後,由內會決定何時向立法會大會提交草案恢復二讀、三讀程序。

政府就40項條文提出修訂

政府合共就40項條文提出修訂,包括對潛逃者實施禁制的條文,修正「公職人員」的定義,以及新增條文規管影子組織。

對於新增第63A條有關「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的條文,政府指,無論有沒有地址,只要是組織就適用,匿藏某地方亦會被視為潛逃。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今日在上表示,條文背後的理念,是禁止有人繼續以受禁組織的名義行事,包括以相關組織的幹事身份,明示或暗示、呼籲他人參與活動或捐款等。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則指,不排除有組織與受禁組織很相似,但又未足以成為「影子組織」,又或者有同一班人「另起爐灶」,以另一個名稱成立新組織,但行事方式相若;在這類情況下,保安局局長仍有權採取禁制步驟,並施加罰則。

在修訂對潛逃者實施禁制方面,條文的例訂版本,刪除保安局局長需待法庭發出拘捕令後6個月,才可對潛逃者實施禁制。修正案指出,應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防止潛逃者規避相關措施,因此刪去6個月的限期。修正案亦提出,若任何人事前跟潛逃者產生合資企業和不動產等的合約、協定或義務,因潛逃者的戶口已被凍結不會因而得益,所以不會視為違法。

另外,第19條有關「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的條文,政府修正「公職人員」的定義,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將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表示,在逐項審議階段,有多名議員表達強烈意見,認為部分公營機構,會對特區政府的安全或利益有重要影響,若相關職員被煽動離叛,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危險;當局認為,擴大「公職人員」的適用範圍,是有具前瞻性,可更有效執行條例,因此提出相關修訂。



圖源: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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