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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頒布 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24-11-11
来源:香港商報網

    為進一步明確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和辦學要求,規範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和辦學行為,結合實際,近日廣東啟動了《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的修訂工作,起草了規範性文件《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經過多輪修改完善,現已完成修訂,正式發布。記者了解到,《設置標準》於今天(11月11日)印發,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正式實施之前屬於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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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2018年印發的原《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相比,新修訂的《設置標準》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十點:

    一是落實義務教育「雙減」要求。《設置標準》新增《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作為制定依據;廣東省貫徹落實中央「雙減」文件要求,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涉及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內容,其目的是規範和管理存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二是增加民辦培訓機構的分類。將民辦培訓機構分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為面向中小學生的機構和面向其他人員的機構,並針對不同類型的培訓機構提出了差異化的設置標準。

    三是強化培訓機構的安全要求。在原設置標準要求的提交消防安全材料基礎上,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增加以下規定: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要求,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並配備數據存儲設施。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等。

    四是完善培訓機構的准入門檻。明確了設立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註冊資本要求,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註冊資本要求。

    五是與時俱進更新相應的表述。近年來,國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設置標準》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對理事會和董事會成員、監督機制、章程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六是新增互聯網線上培訓規定。《設置標準》提出民辦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培訓活動,應當符合國家互聯網管理、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時符合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

    七是完善培訓機構的場地要求。完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同的租賃期要求、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場所要求。刪除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場所占比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要求,增加了同一時間段教學培訓區域的生均占地面積不低於三平方米的規定,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八是修訂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細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教育從業經歷年限要求。《設置標準》規定,民辦培訓機構聘任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在合同中除依法約定必備條款外,應當對教學、教研人員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

    九是授權地市制定具體設置標準。《設置標準》規定,有需要的地級以上市可在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情況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準,提高了《設置標準》在當地落地實施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十是新增上級文件直接適用的規定。《設置標準》規定,本標準執行期間,國家有專門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在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培訓材料等方面,國家部委已經印發的文件規定直接適用。包括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材料「雙審查」、查詢從業人員無犯罪記錄等要求,廣東省直接適用,《設置標準》不再重複規定。(記者 赖小青)

[责任编辑:林梓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