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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農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給予固定用工補助

2020-03-04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網訊】3月4日,記者從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聯發〔2020)46號文件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農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固定用工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上獲悉,為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全省備春耕所需化肥、種子、農藥等生產物資供應,確保春季農業生產順利進行,穩固國家糧食安全「壓艙石」地位,黑龍江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決定對疫情防控期間全省化肥、種子、農藥等農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給予固定用工補助,制定方案如下:
 
  一、補助時限與對象
 
  2020年3月31日前復工復產的化肥、種子、農藥等農資生產企業納入補助範圍。
 
  申請補助的企業應具備相應條件。
 
  (一)化肥等生產企業申請補助應具備的條件
 
  1.化肥等生產企業指生產尿素、複合(混)肥、摻混肥、有機肥、水稻壯秧劑企業;
 
  2.營業執照、肥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肥料生產企業)等生產資質手續齊全,符合國家和省級要求;
 
  3.生產的肥料產品符合國家相應標準規定,並能夠出具相應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肥料產品檢測報告;
 
  4.肥料產品包裝物規範,符合國家《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規定,沒有誇大使用功能、誤導農民的字樣;
 
  5.近3年內企業無投訴,無不良信譽記錄;
 
  6.當地政府批准的企業復產復工文件,企業疫情防控措施,企業復工人員信息登記表、工資表等有效用工證明。
 
  上述條件缺一不可。
 
  (二)種子生產企業申請補助應具備的條件
 
  1.種子生產企業指生產玉米、水稻、大豆、小麥、馬鈴薯種子企業;
 
  2.具有營業執照和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3..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失信被執行人等嚴重失信主體;
 
  4.近3年內,在生產、經營及申領財政補貼等方面無不良記錄,未發生重大違法案件及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5.當地政府批准的企業復產復工文件,企業疫情防控措施,企業復工人員信息登記表、工資表等有效用工證明。
 
  上述條件缺一不可。
 
  (三)農藥生產企業申請補助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尚在有效狀態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指農藥類)、農藥生產批准證書;
 
  2.信用良好,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3能夠按照農業部門要求,及時完成有關生產調度和信息報送。
 
  4.當地政府批准的企業復產復工文件,企業疫情防控措施,企業復工人員信息登記表、工資表等有效用工證明。
 
  上述條件缺一不可。
 
  二、補助標準
 
  對按時復工復產的農資生產企業,按照固定用工人數進行補助,每使用1名工人補助企業2000元。對使用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的企業,執行黑龍江省應對新冠肺炎影響擬定的扶貧有關政策,即:每吸納1個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實現就業,在補助企業2000元基礎上,通過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或縣(市)安排的相關扶貧資金再補貼500元。
 
  三、實施程序
 
  (一)縣級組織申報。縣(市、區)級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負責對復工復產的農資生產企業申請材料逐一核實並存檔備查,核准申請主體的基本情況、經營資質、生產記錄等有關情況。農資生產企業名單確定後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出具申請文件,隨附相關佐證材料,一併上報市(地)農業農村部門複核匯總。核准後形成市(地)級申請文件,連同匯總後申請表和績效目標申報表,必要時進行現場實地踏查。
 
  (二)市級審核把關。市(地)對縣(市、區)上報的申請補助情況進行審核匯總,於4月5日前將本市(地)所屬縣(市、區)申請補助文件等相關材料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三)省級複核認定。省農業農村廳對市(地)上報的申請材料等相關情況進行最終複核認定,認定結果會同省財政廳上報省政府批覆後下達資金和績效目標。
 
  四、績效管理
 
  各市(地)、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要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明確績效目標,強化績效評價。政策兌現結束後,本市(地)所屬縣(市、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以市(地)為單位形成補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報告,於5月31日前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將聯合開展重點抽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把支持農資企業開復工作為應對疫情衝擊、快速啟動春耕生產的重要工作,加強領導,狠抓落實責任。縣(市、區)作為政策執行的責任主體,要切實擔起補助項目核准、考核驗收、資金監管等主體責任。市(地)要切實擔負起工作推進、政策執行和績效評價等總體責任。通過層層抓落實,環環抓推進,努力做到情況調度到位、落實責任到位、監督管理到位,確保補助資金髮揮應有作用。
 
  對享受政策主體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資金以及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主體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王琳 張曉磊)
[责任编辑:薛正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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