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評論員 周武輝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審議,20日公布了法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進一步明晰了涉港國安立法面貌。從草案的立法原則、框架及基本內容可見,中央充分考慮香港實際情況,突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體責任,兼顧兩地差異,顯示中央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香港特區,以及對「兩制」的最大尊重,體現了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定不移。法律草案亦釋除了近日社會上的一些疑慮,得到廣大市民的認同和支持。特區政府應不負重望勇擔責任,切實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障香港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港區國安法草案的「六個明確」,對中央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香港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六方面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綜觀草案內容,做到了「四個最大程度」,即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區、最大程度保障人權、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特點、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草案清楚說明香港特區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這些都彰顯了中央對於「兩制」、對於香港法律的尊重,最大程度顧及了香港的特殊性,中央既保留根本責任,也突出了香港主體責任,充分相信香港有條件、有能力確保港區國安法有效執行,切實擔起維護好國家安全的重任。
落實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六個明確」規定要求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政府律政司要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相關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行政長官指定符合條件的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等,這些是中央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的重大要求,也是香港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實際抓手,特區政府責無旁貸,必須勇擔重任,全力履行職責,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工作,確保港區國安法在香港有效實施。
制訂香港國安法,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為港撥亂反正。事實證明,中央充分信任香港特區,保障港人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尊重香港法律制度,高度自我克制,只在特區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管不了、管不好」情況下,中央才會實施管轄,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特區政府責任重大,應加快具體配合行動,連日來,從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六個紀律部隊部門首長均表示,全力支持和配合港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相信有國安法的守護,香港定能重回繁榮穩定的發展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