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路人甲
「扶不扶」還沒有解決好,又來了個「攔不攔」。河南信陽的孫女士在小區門口阻攔了騎自行車與男童相撞後,沒想到準備離開的老人郭某倒地死亡。現在孫女士收到了法院傳票,死者家屬索賠40多萬元。
好人難做的成因
這樁「氣死人」的新聞,接着又把網友氣倒了。做人難,做好人更難。
比如發生在2016年的「福建男子追小偷致其死亡被起訴」事件,最終追小偷者和當地政府還是「給」了死者家屬10萬元錢。再比如2017年著名的勸阻吸煙「氣死人」事件,也與本案有諸多相似之處,一審時法院作出的判決是,酌定楊某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
為什麼法律總是給人留下不幫好人的印象呢?民法領域侵權責任有三大歸責原則,其中,有一條 「公平責任原則」。比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開車的一方百分百沒有過錯的,但對車禍造成傷亡的行人,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無過錯也要承擔責任的立法原理,其本意「公平」不是進行對與錯的評價,而是利益平衡。這實際上反映了法律實現正義同時的另一個重要功能,要進行利益平衡。「公平」實質上是一種救濟,救濟弱者。當有過錯的一方,死亡以後,在「死者為大」的傳統習俗下,相對於無過錯的一方,就成為了事實上的「弱者」。
但法官「劫富濟貧」的案例,經常得不到公眾認可,因為這違反了公眾依靠樸素正義感構建的價值體系,這就是依據公平責任原則作出的判決,看起來最「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好人難做的對策
難不成要修改法律?或者說廢掉民法三大原則中的「公平原則」?做「好人好事」和「見義勇為」所產生的糾紛,只是其調節範圍裏很小的一部分,不宜因小失大。
何止是好人難做,好商人同樣難做。毒奶粉、瘦肉精、地溝油、毒水果層出不窮的社會,做好商人就意味着更高的成本和更低的利潤,甚至還會遭遇行業內部的集體排擠。由此可見,社會急需正能量,「好人」千萬不能因為做好人好事的成本太高,而灰了心,轉型成「老好人」或者「壞人」。
因此,在不「修法」的前提下,至少有一點可以先行改進,就是做好人好事或見義勇為的「高成本」,不能再由自然人獨自承擔,而應該建立改由社會來承擔的機制。比如建立官方主導的「好人好事基金會」,資金來源也可以接受各界捐款。至於「見義勇為基金會」已經有了,只是還沒普及。
未來類似案例發生後,一旦法院判決賠錢,在「好人」賠完錢後,「好人」們可以向「好基」或「勇基」申請救濟。「好基」可以再將部分或等額的錢,如數補償給好人,當然也可再給以額外的獎勵。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有「好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