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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大修理应选取民意公约数

2018-06-20
来源:潇湘晨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文丨高亚洲

  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虽然还只是草案,但这并不妨碍它迅速吸引全民关注。

  诸多媒体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视为最大亮点,起征点的修改,的确是备受纳税人关注的,但是,此次个税法的修改,显然不仅仅在于起征点的调整,用“大修”来形容绝不过分。

  稍微进行梳理就会发现,此次个税法修正草案除了起征点调整外,至少还包括以下几个要点:第一,“第一次综合征税”。草案中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不像以前只是简单提高起征点和完善税率。有观察者发现,这是个税体制首次朝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去改,由此条款再来看起征点的调整,就可以看出它不是简单的提高,而是会因不同人群而异;第二,增加了专项扣除范围。根据现行税法,在计算个税应税所得时,会扣除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项目,这次则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第三,低税率扩围,简单来说就是扩大低税人群的范围;第四,增加反避税条款。针对一些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这些改革的价值取向无疑是明确的,如果说“第一次综合征税”体现的是征税体系的精细化,那么,后面的几项改革,都能看出税制的取向——尊重并回应民意的公平诉求。税收往往体现着公共管理的精神,所以,从税收产生之日起,便有着它特别的气质和原则,其中最核心的原则便是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在税法上则被集中表述为“量能负担原则”。

  公平背后,是人性化的考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人为本”。比如此次增加专项扣除范围、对低税率扩围,都体现了“税收的人性化”。

  当然,任何一次税法修正,都会牵动着无数人的利益。这里的无数人,往往代表着不同的阶层,这决定了他们的利益价值取向会有所不同。作为一项改革,可能无法照顾到所有方面的利益,甚至会给某些群体带来“坏消息”。在此方案出来后,便有人提出了“减税变加税”的担忧,比如综合征税对自由职业者来说,可能就是个坏消息。在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间,这是必要的让渡。

  此外,还是要看到,草案中存在值得小心的“漏洞”,比如增加的“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子女的教育支出是所有的专项扣除项目中最有弹性的,在必要和非必要之间,很难去把握。那么,就必须有相对细致的设计,才能保证该制度设计的效率和公平。

  这是个税法的第七次修改。一步到位的改革从来都是在想象中。从草案的公开,到权力机构审议,本身就是选取民意公约数的努力。于此而言,此次个税法大修,有着看得见的公平善意。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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