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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年內修訂 預防醫療糾紛是重點

2017-05-16
来源: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朱琳

  5月10日,醫療題材電視劇《外科風雲》迎來大結局。隨著劇情走勢,此前有關醫療劇專業度的質疑聲已經減弱,更多的聲音放在了醫患關系的討論上。

  有業內人士評價稱,該劇真實反映了現實中的醫患關系,每個人物故事背後,都藏匿著創作者對於緩和醫患關系的誠意。

  究竟該如何化解醫患矛盾、促進醫患和諧?今年3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提出,力爭年內完成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修訂工作。立法工作計劃特別提出將該條例修訂的著力點,放在預防和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等方面。

  不少專家對於修改後條例中的“預防”內容充滿期待,認為該條例的修訂有利於降低醫療事故發生率,緩解醫患緊張關系,避免醫患糾紛升級乃至惡化,在保障患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可以加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風險防范意識,打造高質量醫療服務體系。

  條例部分規定不適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由國務院頒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了醫療質量管理、醫療事故報告、醫院投訴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了醫療機構內部相關的規章制度等。

  該條例實施近15年,很多規定存在與相關法律不一致或相沖突的現象。

  北京丁王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國文,接觸過很多醫療案件,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他們現在都是按照2007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准等規定已不再適用。

  2015年10月,國家衛生計生委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基礎上,起草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報送國務院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替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送審稿與原條例相比有不少變化: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增加了人民調解的渠道;借鑒國際上同行評價的通行做法,衛生行業對醫療事故進行認定,作為行政處理的重要依據;刪除了原條例中醫療事故的賠償部分內容,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並對醫療損害鑒定提出了原則性的方案等。

  盡管送審稿相比原條例有不少進步和改善,但送審稿中的部分規定仍存爭議。

  “信息公開部分仍然不夠細化,鑒定二元化問題依然存在,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途徑不暢,易引發‘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等不良現象。”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指出,送審稿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加以完善。

  信息不透明成導火索

  “醫生只問了兩句話,便開了單子,叫下一個病人了。”在望京醫院看病的周麗(化名)說,她難受了一上午,醫生卻沒等她把病情說完,就匆匆看完病,讓人心裏很不舒服。

  “病人身患疾病,心情不佳迫切需要醫生全方位診療,而醫生一天要看很多病人,對不少病已見怪不怪了,且時間安排緊湊,無法與每一位病人細說。”中國中醫科學院望京醫院醫患辦公室主任王朝魯承認,不少糾紛是醫方服務細節還沒做到位。

  除此之外,已在醫患辦工作6年的王朝魯認為,醫患糾紛發生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信息閉塞。由於技術壁壘,患者不了解醫學知識,醫生不了解患者需求,導致互不信任、互相猜忌,嚴重的甚至出現不少慘劇。

  2016年5月5日,廣東省人民醫院口腔頜面外科剛退休的陳仲偉醫生遭人尾隨被砍,經搶救無效身亡,原因是肇事者認為25年前曾被陳仲偉“弄壞了牙齒”。

  “除去少數職業‘醫鬧’,診療過程中信息不透明,成為醫患關系惡化的導火索。”丁國文認為。

  記者注意到,原條例中將病曆資料分為主觀病曆和客觀病曆,僅允許患者複制客觀病曆,不允許患者查閱主觀病曆。送審稿依然延續了此規定。

  對此,不少專家認為此規定不妥。

  劉鑫指出,這侵犯了患者應當享有的知情權,還易引起醫患之間的互不信任。“應當打破病曆主、客觀的區分,賦予患方查閱、複制全本病曆的權利,可以幫助患者了解醫院的診療規則等,增加透明度。”劉鑫建議。

  “如有患者提出查看病曆,我們醫院一律允許,而且以後極有可能施行電子病曆,患者只要上網就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再區分主、客觀病曆意義不大。”王朝魯指出,這其實也能反過來倒逼醫療質量提高,改善病曆書寫滯後狀況。

  丁國文建議,應多渠道構建醫患溝通機制,包括院方主動公開明示醫療程序、制度規則、運作細節,對於患者需求的信息及時告知,患者應自覺遵守醫院的制度等。同時,應促進醫療機構提升服務質量,提高醫生道德素質,加強醫護人員自律性,對患者加以人文關懷,增進患者與醫務人員之間的交流、溝通和理解,有助於在良性互動中建立彼此信賴的醫患關系。

  鼓勵患者醫院買保險

  “給紅包不如買保險,不僅心裏踏實,而且買1000元手術險最高可賠付25萬元。”王朝魯常常這樣對急於送紅包的患者家屬說。

  醫療事故處理必然涉及賠償問題,醫療問題專業而複雜,醫患關系敏感而微妙,賠償更是觸及患者根本利益的問題,處理起來更需謹慎。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多認為法律程序耗時長,有的直接找醫療機構‘維權’或找醫務人員‘索賠’。醫院為息事寧人,也就賠付了事,如此形成惡性循環。”王朝魯指出。

  “若建立第三方賠付,醫療過錯責任者與賠償者分離開,醫患雙方可減少正面沖突。”劉鑫說,保險制度便是一個最好的解決方式。

  送審稿第四十七條規定,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工作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等保險。

  “該條規定將保險納入醫療體系,相對於原條例,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施行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劉鑫指出。

  劉鑫說,目前,不少國外的醫院都推行了保險制度,有的還是醫生主動買保險。但在我國,保險制度還未在醫療行業完全普及,業務種類單一,醫療事故賠付與所繳保費相比不具優勢,院方沒有購買的積極性。

  “院方應給醫生買醫責險,讓醫生心裏踏實,可以安心診療,同時鼓勵患者也買保險,但由於缺乏強制手段,很多醫院並未引起重視。”王朝魯認為,應強制醫療機構買保險,並按照誰落實誰負責的原則,對不買保險的醫療機構和負責人啟動問責制等。

  “建立試點城市或區域,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醫院的不同需求細化保險種類,建立多種保險業務,如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以及醫療物品保險等。”劉鑫建議。

  補調解經費不足短板

  送審稿第三章專章規定了醫療糾紛調解,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人民調解為主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承擔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提供風險防控建議等工作,是由第三方組織專家,具有公益性,立場中立,意見專業,減少繁瑣環節,更易於矛盾化解。”王朝魯說。

  “盡管如此,但不少老百姓並不了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的優勢,甚至對該制度知之甚少。”王朝魯指出,對這方面還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其利民作用。

  “除此之外,人民調解制度還有不少短板有待解決。很多地方基層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經費嚴重不足,其工作難以有效開展。”劉鑫指出。

  王朝魯建議,地方財政應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加大保障力度,按比例劃撥固定資金,對醫患關系緊張的地區應增加經費保障,實行專款專用,並堅持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違反規定的相關部門通報上級機關,切實將財政補貼落實到實處。

  “各委員會的設立要科學規劃,避免隨意立隨意廢,總結成功有益經驗,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完善。”王朝魯說。

  在劉鑫看來,還應對調解員的資格設立一定的門檻,強調一定的專業背景,多方引進專業人才,與各醫療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系,有關負責人應順應時代要求實時更新知識,在調解程序、調解方法上注重實用為主的理念,對待糾紛解決不能唯效率論,而是以效果論,做到真正保障醫患雙方的利益。

  地方立法已先行探路

  近年來,天津、浙江、湖南、廣東、貴州、上海、江西等省市相繼出台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有效預防及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是我國首個醫療糾紛處理地方性法規。條例明確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家屬有權複印病曆資料;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置統一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鼓勵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開發多樣化的醫療責任保險產品等。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最突出的創新,主要體現在引入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機制,通過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探索確立了醫療糾紛處置的一條新途徑,實踐中在修複醫患關系方面效果不俗。

  “立足區情實際,堅持地方立法先行,這也是我國修改立法法的一個初衷。”丁國文指出,地方立法先行,可在本區域內優先試行相關機制,並在實踐中得出有益經驗,法律法規制定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都可以從地方立法的經驗中得來,從而加強和改進上位法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

  “由於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立法規范也相對有差異,而衡量立法質量的高低,要看法律是否反映客觀規律、符合人民意願、解決實際問題。”王朝魯認為,地方立法正是本著反映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為國家層面立法做了很好的探路。

  “國家立法根據地方立法設立整體構架,很多涉及具體的案例和具有明顯地域特征的事例,不宜作出過於具體的規定,為司法解釋保留一定的空間。”丁國文指出,地方立法根據上位法制定細則,將上位法無法完善的地方加以補充細化,更加適合地方特色。

[责任编辑:吴梓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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