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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谴责一间找换店东主

2015-11-26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报网讯】海关昨日对一名持有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东主作出谴责。该名东主因未能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条例》)所订明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而受到处分。这是自《条例》实施以来,首次有金钱服务经营者受到纪律处分。

  10项汇款无核实记录汇款人

  海关人员在一次合规视察中,发现该名独资经营的东主并没有就於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进行的10项汇款交易作识别、核实及记录汇款人的身份。

  海关提醒所有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他们必须遵守於2012年4月1日生效的《条例》所订明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如有违反,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及罚款100万元。此外,海关亦可以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形式包括公开谴责,施加最高数额为1000万元或所获取利润或所避免开支的金额的3倍(以金额较大者为准)的罚款,及/或命令有关金钱服务经营者作出纠正行动。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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