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事兒”從多方了解到,爭議已久的“嫖宿幼女罪”有望廢除。
下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三審刑法修正案(九)。“政事兒”自消息人士處獲悉,這次審議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
這次刑法修改,一審稿和二審稿都沒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學界人士紛紛發聲: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刑法修正案(九)時,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和現任全國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的前監察部部長馬馼在內的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強奸罪論處。
知情人士人士對“政事兒”表示,幾年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已立項調研“嫖宿幼女罪”的存廢問題。8月10日,法工 委還開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評估會,邀請了幾位刑事法學者。“這次的常委會或將有個結論,有可能廢除嫖宿幼女罪。”
哪些人士曾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
“政事兒”注意到,“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已經持續近10年。
2008年以來,每年的全國兩會上,“嫖宿幼女罪”都是一個焦點議題,中國社科院劉白駒、全國婦聯原副主席甄硯、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等代表、委員,都曾提交相關建議。
孫曉梅曾公開表態:“嫖宿幼女罪不廢,我就沒完”。
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接受采訪時也表示,全國婦聯多次通過提案、報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的對策建議。
地方婦聯也接連發聲。8月3日,上海市婦聯就召開了刑法修正案(九)的專題研討會,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
“政事兒”發現,貴州習水、浙江麗水、福建安溪等嫖宿幼女案發生時,司法界人士和維權機構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更會高漲。北京眾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就多次向全國人大提交了建議。
爭議焦點:嫖幼與強奸哪個量刑更重?
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高漲,各界對受害幼女保護的出發點也完全一致,可歷次嫖宿幼女罪為什么一直沒有被廢呢?
知情人士對“政事兒”說,從司法實務角度考慮,廢除嫖宿幼女罪并沒有多大意義,“最近幾年,法院宣判中適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一般都是定為強奸罪”。
這位人士稱,嫖宿幼女罪久一直沒有取消的另一個原因是,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哪一個量刑更重存有爭議。
孫曉梅等“主廢派”人士認為,近年發生的多起公職人員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職人員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以貴州習水案為例,涉案的5名公職人員都是按嫖宿幼女罪量刑。
強奸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所以,“主廢派”認為,嫖宿幼女罪導致了對侵害人的輕判,成為權錢階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
一些司法機關人員不贊成上述觀點,認為嫖宿幼女罪重于強奸罪。
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桂晨博今年3月就撰文提出,嫖宿幼女罪重于強奸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在一般情況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 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輪奸、公共場所強奸等情節惡劣情形下才可能判處死刑。在司法實踐中,有加重情節的案子畢竟是少數,絕大部分嫖宿幼女 罪都比相似的強奸罪處罰要重。
嫖幼罪給受害幼兒打上“賣淫女”標簽?
除了“保護傘”和“免死牌”,“主廢派”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另一個理由就是這項罪名已經背離了立法初衷,對受害女童造成二次傷害甚至是終身傷害。
“政事兒”查閱資料發現,嫖宿幼女罪最初的立法初衷是保護幼女的權益。
在1997年之前,嫖宿幼女一律歸入強奸罪,按強奸論處。可1997年的刑法修改,將嫖宿幼女罪從強奸罪中分離出來,嫖宿幼女罪成為一個單獨的罪名。
為什么要做這樣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當年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解釋稱:“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在其主編的《罪名指南》中稱,將嫖宿幼女以強奸論處,固然體現出了立法機關打擊嫖宿幼女行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決心。但從立法技術上講,不太科學。“因為嫖娼畢竟不同于強奸。”
對于上述立法初衷,孫曉梅就提出,嫖宿幼女罪存廢,不能光爭論法律問題,更要關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會問題。不少留守兒童不但身體受辱,頭上還頂著“賣淫”的帽子。
劉仁文也認為,嫖宿幼女罪其實是將幼女進行了“賣淫幼女”與“普通幼女”的分類,并對二者采取了不同的保護態度。
他表示,對犯罪人適用嫖宿幼女罪,與之相對的幼女就被認為是娼妓。幼女被貼上“妓女”的標簽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鄰居指指點點,在學校里則往往遭到同 學恥笑,既無法正常生活,也無法正常學習。受此影響,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結果自暴自棄,反而真正走上了賣淫之路。
上述消息人士對“政事兒”表示,上述觀點司法機關都能接受,“這方面基本沒有爭議。如果這次常委會廢除了嫖宿幼女罪,應該就是從這方面考量,怎樣更好地維護幼女的權益”。
文/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