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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領導干部插手案件將上報黨委

2015-08-20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最高法發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根據兩個規定,法院將建立信息庫專庫,對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案件的行為,將一律錄入信息專庫,并報送相關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而對于法院內部工作人員對案件進行的批示等,將存入案件卷宗。

  □法院內部

  司法人員履職過問案情須全程留痕并入卷備查

  對于法院內部工作人員干預案件等,根據此次的規定,也將錄入內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中。

  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過問案件情況必須全程留痕。法院領導干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提出監督、指導意見的批示、函文、記錄等資料存入案卷備查。

  此外,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請托說情、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的;不依照正當程序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批轉、轉遞涉案材料的;非因履行職責或者非經正當程序過問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的。根據此次規定將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外部干擾

  領導干部干預案件將上報其所在黨委

  規定明確,各級法院都將建立干預案件的信息專庫,外部人員過問信息錄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時,同步錄入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并記入卷宗中。法院以外的組織、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遞轉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頭意見,法院工作人員將全面、如實、及時地予以記錄。

  此外,規定中還明確了領導干部以個人或組織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處理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人民法院均應當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而黨政機關、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公益組織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受法院委托或者許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參考意見,將被存入案件正卷備查。

  如果法院工作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以及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根據規定,將視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此外,法院將建立工作人員履職保護機制,避免法院工作人員因嚴格執行實施辦法,而在考評、晉升、履職等方面遭遇特定組織、個人的刁難、打擊和報復。

  根據規定,法院每季度對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庫中涉及領導干部過問的內容進行匯總分析,列出特別報告事項,報送相關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如記錄內容涉及同級黨委或政法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報送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

  》特別報告事項

  (一)在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私下會見、聯系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打電話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審理、延長審限、不計入審限等措施拖延結案或者壓縮辦案時間結案的;

  (七)要求人民法院對保全標的物、執行標的物采取、暫緩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凍結措施的;

  (八)要求人民法院選擇特定鑒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拍賣機構或者破產企業資產管理人的;

  (九)要求人民法院將執行案款優先發放給特定申請執行人的;

  (十)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拖延執行或者作中止執行、終結執行處理的;

  (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將刑事涉案財物發還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機關的;

  (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要求對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減刑、假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罪犯從嚴或者從寬處理的;

  (十四)批轉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單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專家意見書的;

  (十五)其它有必要作為特別報告事項的行為。

  ■馬上就訪

  領導傳達“精神”審判中很難拿捏

  昨天,一位從事10余年一線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告訴記者,此次最高法公布的兩項規定為法官公平審判提供了保障。“新規定很詳細,等于是給法官公平審判撐了腰。”這位法官解釋稱,有了記錄信息庫,一些托請案件的將不敢再打招呼了。

  這位不愿具姓名的法官透露,在他10余年的審判工作中,雖然沒有遇到領導干部請托說情、打探案情等情況,但是會得到一些領導轉達的“精神”,這在審判過程當中很難拿捏。

  “審判工作本身是看證據以及相關的法律,但是有人過問案件,傳達一些精神,就讓審判法官很難拿捏。”該名法官解釋稱,法律有明文可查,證據也是要有案卷卷宗可查,但所謂的“精神”則需要法官自己體會。

  “如果不執行,考核、晉升當中難免會受到刁難。如果執行了,可能會使當事人對案件判決不滿,甚至會引發信訪等問題。”

  京華時報記者 王曉飛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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