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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規定個人亂丟垃圾最高可罰200元

2015-05-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今后居民不定時定點投放分類好的垃圾會被罰款。圖為本月初,城管委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檢查社區垃圾分類工作。信息時報記者 梁鉅聰 攝

  《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歷經4年“暫行”,增加32條內容,從“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五個環節對垃圾分類全流程予以規定。昨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該《規定》。根據《規定》,單位和個人應該“定時定點”投放生活垃圾,違者按照有關規定,個人最高罰200元,單位最高罰5萬元。

  罰多少?

  個人最高罰則不變 單位最高罰提高24倍

  2011年,廣州頒布《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全面推進垃圾分類處理工作。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稱,原《暫行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從去年開始,對其進行全面修改。《規定》共9章62條,比原《暫行規定》增加了32條,主要包括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等8章。

  《規定》最大亮點是,確立了廣州市推行定時定點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思路。根據《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違者按照2014年底的征求意見稿,個人罰款200元以下,單位最高罰2000元。《規定》將罰則表述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為何最重要的罰則改為模糊表述?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稱,這是位跟上位法保持銜接。而且,這不意味著沒有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還明確,家具、廢氣電子產品等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違者個人將被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在哪罰?

  推廣定時定點的社區才開罰

  《規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是否意味著,市民不按定時定點投放生活垃圾要全城開罰?

  廣州市城管委有關負責人稱,執法只會在定時定點推廣社區進行,“人家小區不實行定時定點投放模式,哪能罰人家?”

  他解釋,“定時定點”投放模式是廣州市層面主導力推的垃圾分類模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模式。按《規定》,各區都要制定和公布本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等,“也就是說,推廣‘定時定點’投放的區域會‘開罰’;如果不在這些區域內的居民不會‘開罰’。”據他介紹,廣州市目前實行“定時定點”投放模式的社區約3成,今年7月10日起,將在全市過半社區推廣“定時定點”垃圾投放模式。

  怎么罰?

  設責任人為跟執法銜接

  《規定》設立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了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

  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使用本市規定的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并交由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按照《規定》,市民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投訴。

  如果違規者屢教不改呢,物業能否開罰?“責任人沒有執法權,”吳明場回應,如果居民不履行分類投放的義務,責任人經勸導之后,最后執法還是由城管部門,執法權是在行政管理機關,而不是在分類管理的責任人。

  垃圾分類投放是一個瞬間行為,記者擔心會跟控煙執法一樣針對個人罰不下去。“設立責任人就要要求屬地管理,落實日常管理,和執法配套銜接。”廣州市城管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紙類、塑料、金屬、玻璃、木料和織物等;

  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企業)、個體回收人員;

  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餐廚垃圾(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

  廚余垃圾應當瀝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煙蒂、清掃渣土等。

  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處罰:

  A 不按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B 不按規定投放相應的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C 不按規定投放裝飾、裝修垃圾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D 不按規定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尸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

  E 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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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版采寫:

  南都記者 裘萍 徐艷 馮宙鋒 實習生 盧翛楠 張瑩

  (原標題:不定時定點投放 個人最高罰200元)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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