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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違規變更民族成份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4-12-03
来源:京華時報

       【香港商报网讯】國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昨天經由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征求意見。按照征求意見稿,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變更民族成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18至20歲之間可選擇隨父或母民族

  征求意見稿中稱,“民族成份”是指在戶口登記中填寫的經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適用本辦法(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和華僑除外)。

  按照征求意見稿,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親或母親(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繼母)的民族成份確認、登記。公安部門在辦理新增人口戶口登記時,應根據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確認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是不同民族的,應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并登記。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對于以下特殊情形: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同的;公民未滿十八周歲,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或繼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征求意見稿作出規定,可由其法定監護人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此外,公民年滿十八周歲,其本人可以在年滿十八周歲后的兩年內自愿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違規變更民族成份收回權益加重處罰

  征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篡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務部門應當撤銷審批意見,公安部門應當撤銷變更登記,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收回該公民依據虛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關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對相關工作人員違規違法操作也作出相應規定:不按規定登記公民民族成份,或者對符合條件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的申請不予受理的;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審批、變更公民民族成份的;違規審批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申請的;違規登記或變更公民民族成份。民族事務部門、公安部門有上述情形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而現行的《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中,上述違規變更民族成份的處罰相對輕得多,規定為,凡采取搞假報告、假證明和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準許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因騙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學以及其他優惠待遇的,應予以取消。

  外國人入中國國籍民族名為原國籍名

  按照征求意見稿規定,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

  對于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一方的民族成份確定。

  而現行規定中表述為,加人中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須在入籍后的兩年內申請辦理。加人中國籍的外國人自愿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工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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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文科狀元民族造假被棄錄

  2009年,重慶市高考文科狀元何川洋,在高考民族加分資格公示期間,被曝光少數民族身份造假,此后遭北大棄錄。此外,對為其違規辦理少數民族身份的巫山縣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業大(何川洋父親)作出免職處理;對巫山縣委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兼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盧玲瓊(何川洋母親)予以停職反省。

征求意見地址

  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

  信函等方式對公開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2015年1月1日。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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