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團夥涉串謀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辦港島區遊行期間放置炸彈襲警,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檢控,其中7名被告今日(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認罪的首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判監13年6個月,認罪的主腦及炸彈製造者吳智鴻則判監23年10個月。
其餘被告方面,炸彈運送者彭軍壕被判入獄10年、槍手蘇緯軒被判入獄12年、引爆裝置設計者蔡凱明被判入獄5年10個月、送遞槍械者陳玉龍被判入獄9年、協助製造炸彈者賴振邦被判入獄10年10個月。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表示,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金屬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震驚。
張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的計劃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張官亦指出黃振強並非主腦,沒有處理槍械及炸彈,其後又出任控方證人,並提供電話訊息,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張官表示,該罪最高刑罰可判囚終身,但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張官又提到,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恐慌,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
另一方面,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屠龍小隊」案判刑後會見傳媒時表示,當中主要的罪犯被判處監禁23年10個月,是修例風波案件中最重的一宗,其他關鍵犯人亦判處10年以上的刑期, 反映法庭認同他們的罪行非常嚴重。警方會繼續仔細研究判詞,考慮就個別罪行的判刑是否提出覆核。他表示,是在2019年12月開始調查案件,調查期間亦感到震驚,這批人曾到台灣接受軍訓,回港後試槍、製造土製炸彈及試爆,以喪心病狂來形容他們是最適合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