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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35+顛覆案」裁決對落實國安法意義重大

【來論】「35+顛覆案」裁決對落實國安法意義重大

責任編輯:靜文 2024-06-01 21:03:28 來源:香港商報網

 九龍城區議員 林德成

 香港國安法落實後,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近日公布裁決,案中不承認控罪的16個被告人中,14人均被裁定罪成。就2名未有足夠證據定罪的被告,律政司已即時向法庭表明提出上訴意向。這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審結,不但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將涉案相關人士繩之以法,更對一些仍抱着進行軟對抗想法的反中亂港勢力予以當頭棒喝。我認為是次法庭的裁決釐清了「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等關乎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定義,就立法會議員運用權力會否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清晰法律界定,同時引用全國人大的「決定」和「說明」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確保法例得到更全面準確的執行,將進一步推進香港國安法的司法實踐,更有效依法保障國家安全、維護香港法治穩定。

 此案源於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前,組織和參與了一場民主派內部所謂「初選」,透過機制協調泛民人士參選,目的是爭取在立法會贏得至少35席,即過半數議席,繼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藉此癱瘓政府運作,逼特首下台。警方在2021年初將涉案47人拘控,案件去年2月開審,開審前有31名被告認罪,3名法官其後對餘下16名被告展開長達118天審訊。

 就此案辯方主要爭議點之一的「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不管是否刑事行為,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全國人大5·28決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國安法是要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行為;全國人大5·22說明亦指出,「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亦因此,辯方提出的「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應作狹義詮釋的說法,是不合理、不合邏輯的,且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其他非法手段」並不限於刑事行為,而是涵蓋了「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這一法律詮釋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更好地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我認為此案裁決對落實國安法意義重大,至少在審訊時釐清了一些有爭議的法律字詞,並確立了具體法律定義,為今後同類案件提供指引。

 最後,自國安法生效後,我認為一些反中亂港勢力只是暫時偃旗息鼓,抗爭手段由以往硬對抗轉為軟對抗,在網上輿論或文化範疇上伺機發難。今次裁決成為案例,相信會對那些仍抱着軟對抗想法的人士產生震懾作用,因裁決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不管不知「非法手段」是非法的,只要做了,就算犯法,即是對法律無知不是辯解理由。政府也應以此案為例,加強對市民的國安教育,讓大家知道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更好守護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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