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獲得審議通過。這是內蒙古第一部大氣污染防治專門性法規,將於2019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打贏藍天保衛戰”的一項重要法制成果,對促進內蒙古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快速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問題為導向,精準立法,科學施策,從影響自治區大氣環境的主要污染源入手,針對工業污染、燃煤污染、機動車污染、揚塵污染、供熱污染、秸稈焚燒污染、沙塵污染等七個主要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分別設章,提出符合內蒙古實際的、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條例的規定主要是對上位法的補充和細化。
條例第六條提出,對開展技術改造、清潔能源替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給予稅費減免、資金補助和財政貼息等政策優惠。第五十條規定應當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進行能源化;第六十一條規定實施綠色礦山建設,對新設立礦山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第二十九條規定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第三十三條規定自治區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加快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建設,第四十三條規定優先發展以熱電聯產為主的集中供熱,推進使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天然氣、地熱等清潔能源替代分散燃煤供熱,第四十六條規定在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的區域,推廣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供熱。
這些規定初步確立了內蒙古在發展現代能源經濟方面的基本框架和具體措施。(郭建麗 李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