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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工業十二條》發布實施

2016-07-20
来源:紅網

  紅網株洲站7月20日訊(分站記者 聶千川 通訊員 李何露)19日,從湖南省株洲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傳來消息,《株洲市促進工業企業發展十二條》(以下簡稱《十二條》)發布實施,以應對經濟下行壓力,減輕工業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發展。

  株洲“工業十二條”主要包含降低企業成本和支持企業發展兩大塊。在降低企業成本方面,明確要降低涉企中介收費、水電氣收費,其中工業項目行政審批服務型收費按最低標準50%執行。

  支持企業發展方面,明確了對企業技術改造、創新能力建設、開拓市場、引進核心人才、兼并重組、金融扶持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提出設立包括軌道交通產業基金、先進裝備制造產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產業投資資金。

  以下是記者梳理出的《十二條》“干貨”:

  一、降低涉企中介收費

  對與工業項目行政審批相關的規劃核面、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安全風險評估、消防設施檢測等經營服務性收費,執收單位一律按最低收費標準的50%執行。

  建立企業資產評估、檢測等報告互認機制,符合資質要求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全市通用,不得要求企業重復評估。在工業企業融資續貸時,企業抵押資產價值無重大變化的,相關機構和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復評估。

  二、降低企業水電氣成本

  新上工業項目電力工程設計費在國家計費標準基礎上優惠20%;電力客戶接入電網帶電作業費在市物價部門確定標準的基礎上優惠20%,免收保護定值計算費;對報裝容量在5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業項目,經論證確需建設電力專線的,免收市級行政規費;大力推行電力直接交易,為所有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爭取直購電政策。

  暫緩執行企業單位生產用水超計劃累進加價,統一納入水價管理。

  燃氣公網建設費用,對按期進行“煤改氣”的工業企業予以免收;對市級以上(含)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暫緩收取;對一般性工業企業,按50%標準收取。

  工業企業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取費標準按國家、省有關計價辦法和文件執行,并在結算的基礎上優惠15%以上。

  工業企業水、電、氣增容直接產生的破占道費用,按成本費用收取。

  三、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可根據企業意愿,推行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供應方式及“彈性土地出讓年限”的供地政策。對擬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在簽訂出讓合同后一個月內繳納50%,剩余50%可在簽訂出讓合同后一年內繳清。

  積極盤活存量土地,允許工業園區標準廠房在不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分幢分層辦理產權分割登記手續,可出租或轉讓。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

  四、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企業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在原有基礎上下降13%左右。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率單位繳納部分由2%降至1.3%,對不裁員或少裁員且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給予穩崗補貼。

  支持和幫助企業、園區、創業基地實行養老保險費率過渡試點。對達到過渡費率試點條件的企業(園區可打捆),從批準之日起,根據用工規模分別按12%或14%的費率繳納單位部分養老保險費。以后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逐步過渡到規定的統一繳費費率。

  五、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企業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年度固定資產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以合法注冊的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為依據),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

  六、支持企業創新能力建設

  企業創建各級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重點實驗室、檢測中心等各類平臺,凡通過認定或創建的,憑正式發布或通報文件給予企業50萬元(國家級)、20萬元(省級)、10萬元(市級)的一次性補助或獎勵。

  七、支持企業開拓市場

  進一步完善和豐富《株洲市政府采購本地產品目錄》。財政性資金和國有企業資金支出項目,在同等條件下鼓勵優先采購和使用本地產品。對一次性采購本地企業生產的首臺套、首批次(國內首家自主研發或國產化制造,并由專業部門認定)的工業產品,按采購額的10%給予采購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八、支持企業引進核心人才

  以株洲中小企業創業成長基金為主,以財政性資金為輔,組建總額為1億元的股權代持基金,支持企業核心人才持有公司股份。

  支持上市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幫助企業留住核心人才。切實落實《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充分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九、支持企業總部入駐

  對新引進的中國制造業500強、民營500強企業總部,以及將研發、運營功能隨總部新遷入株洲且當年納稅額超過300萬元的企業總部,由受益財政按當年納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的40%,作為產業或項目扶持資金給予補助。次年起,納稅額地方留成部分年度環比新增10%以上的,由受益財政按該新增量的40%,作為產業或項目扶持資金給予補助。總部企業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租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給予一次性12個月的補助。

  對將設在株洲的分支機構改制為子公司的企業,其在株洲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總額達到100萬元以上且年度環比新增10%以上的,由受益財政按該新增量的40%,作為產業或項目扶持資金給予補助。

  十、支持企業兼并重組

  堅持“以兼并重組為主,破產清算為輔”的原則,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市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相關優惠政策。

  企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其中貨物的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其中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征收增值稅。

  多個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單位、個人在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上述兼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項目。

  十一、支持金融機構加大服務力度

  引導金融機構對市場前景好、誠信經營,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不抽貸、不斷貸,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辦理展期、續貸手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有非正常抽貸、縮貸、斷貸行為的,取消或減少對該機構的財政性資金存款額度。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穩定和擴大工業企業貸款存量,對工業企業放貸余額年度新增25%以上、中長期貸款新增35%以上,且執行央行基準利率的,在市政府對金融單位的考核中予以獎勵。

  嚴格執行銀監會 “七不準四公開”規定,進一步規范企業融資過程中中介機構收費行為,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收費,清理規范后的收費項目向社會公布。

  推廣“供應鏈金融”,推動核心企業與主辦銀行、配套企業簽訂“供應鏈金融”合作協議,建立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并納入信貸風險補償體系。

  設立區域性的股權交易、產權、技術綜合交易平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推動企業發展。

  十二、支持設立產業投資基金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由株洲市投融資公司出資引導,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爭取國家、省級發展基金支持,組建5支產業投資基金。

  加快設立50億元的先進軌道交通裝備產業基金,引導各類社會資金、金融資本支持軌道交通裝備產業發展。

  株洲市國投集團出資1億元,組建10億元的先進裝備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提升株洲中小企業智能制造水平。

  株洲市市國投集團出資1億元,組建10億元的大健康產業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一批大健康行業中小企業發展。

  支持自主創業園10億元的中小企業創業成長基金做大做強,重點扶持一批優勢中小企業加快發展。

  設立1.3億元的株洲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基金,為創業初期的個人與中小微企業提供資金,助推科技成果產業化。

  為了確保“十二條”的落實,株洲市政府督查室及有關部門將加大對政策落實的督查力度。市長熱線-企業服務專線“22212345”全天候受理有關政策落實的舉報和投訴。對政策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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