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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首张“四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发放

2015-10-09
来源:人民网

10月8日,黑龙江省第一张“四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发出。这标志着黑龙江省暨哈尔滨市全面实施“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由此进一步加快。

“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人社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此项改革适用于依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

“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新办理的营业执照,承载了原来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功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实时、自动、即时赋码的方法,按照核准的先后顺序,对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四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今年5月,黑龙江省启动推进“四证合一”改革。10月8日的改革与5月的改革相比,又有明显进步。1、营业执照加载编码不同。“四证合一”是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合一,实行“一表申请、统一受理、信息共享、联动审批、一证四号”,向企业统一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营业执照。“四证合一、一照一码”是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合一,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登记程序不同。“四证合一”的登记程序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登记窗口录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将登记信息推送到组织机构代码窗口、税务登记窗口、社保登记窗口,分别赋码后,将信息推送回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登记窗口,经加盖电子印章后,打印、发放“一照四码”的营业执照。“四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独立完成受理、审核程序,不需其它相关部门审批即可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增加了采集信息。在企业设立提交的申请书中增加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采集信息。4、缩短了办照时限。“四证合一”登记需要相关部门分别赋码,每个部门1个工作日,整个流程需要5个工作日。实行“四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个工作日即可核发营业执照。对特事特办的企业,可以实现当场受理,当场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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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四证合一、一照一码”设立登记指南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实施“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企业“四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工作。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为您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可在网上申请)。

二、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署)。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大会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主持人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二)公司设立分公司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核准颁发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核准,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其它相关登记事宜

企业变更、注销及更换证、照等其它登记事项请到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办理。

[责任编辑:黑龙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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