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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擬建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

2015-08-13
来源:紅網

  紅網長沙8月12日訊(時刻新聞記者 劉玉先)游客不文明行為將記錄并向人民銀行征信機構等部門通報,旅游經營者擅自使用星級、等級標志或者假冒高于實際星級、等級標志稱謂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今天,湖南省政府官網就《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共八章51條,涉及旅游者、旅游規劃與促進、旅游經營、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

  即日起至9月2日,可通過信函(長沙市湘府西路8號省政府法制辦經濟立法處張小小;郵編:410004)、電話或傳真(0731-89990710)及電子郵件(36131188@qq.com)方式向省政府法制辦提意見。

  建立健全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

  《意見稿》提出,省政府對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重點旅游產業縣(市區)年度旅游產業發展情況實施考核評估及獎勵。對旅游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旅游者應當依法文明旅游,尊重旅游目的地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遵守游覽秩序和安全文明警示,相互禮讓扶助,抵制插隊擁擠、隨地吐痰、隨處吸煙、涂鴉刻字、亂扔垃圾、損壞公共設施、喧嘩吵鬧、辱罵斗毆、擾亂公共秩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不文明行為。

  建立健全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嚴重違反文明旅游行為的個人,必要時旅游主管部門、景區主管部門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征信機構等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應防止無序過度開發旅游資源、重復建設旅游景區,加強旅游度假、水上游覽、休閑養生等旅游新業態發展的規劃、引導和管理。鼓勵教育機構將研學旅行、冬(夏)令營、春(秋)游等納入中小學日常德、美、體育教育范疇。

  同時,設立旅游產業發展基金,擴大旅游投融資渠道,支持旅游形象的塑造和推廣、旅游重點項目開發、旅游新業態發展、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等。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面向旅游者的旅游綜合保險產品和面向旅游經營者的責任保險產品。

  控制“零負團費”模式

  《意見稿》明確,控制“零負團費”模式,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成本價格組團招徠旅游者,地接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承接委托業務,旅行社導游、地接社不得強制、誘騙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無條件退換。旅行社與購物場所串通欺詐或者從旅游者購物中獲取提成回扣,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旅行社應當與購物場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今正是暑假旅游旺季,不少景區又陷入“人山人海”的困境,如何合理調節景區人流量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

  《意見稿》指出,景區經營者應根據景區所屬類型及重點景點特殊性,結合空間、設施、生態、心理、社會承載量等多種因素,確定景區最大承載量。景區主管部門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應征求旅游、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景區經營者應實時監測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的,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預警上報、特殊預案等措施,控制旅游者流量。

  擅自使用星級標志罰款五千到二萬

  《意見稿》明確,景區經營者應當根據景區所屬類型及重點景點特殊性,結合空間、設施、生態、心理、社會承載量等多種因素,確定景區最大承載量并由景區主管部門核定。

  景區經營者不確定景區最大承載量的,景區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景區必須全部停止運營,拒不停止將處以3萬元罰款。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服務質量標準向旅游者提供服務,不得超越所評等級和經營范圍進行虛假宣傳,未經等級評定或者等級評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級標志和稱謂。

  旅游經營者擅自使用星級、等級標志或者假冒高于實際星級、等級標志稱謂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3日內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旅游經營者從事漂流、攀巖、蹦極、過山車、滑雪、潛水、露營、騎馬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未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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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零負團費”接團,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組團社的游客團隊時,分文不賺只收成本價,甚至低于成本價收客。“零負團費”的本質是欺詐游客,非法牟利。

[责任编辑:湖南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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