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限價房銷售管理有新規 銷售房源不得“斷檔”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市國土房管局日前發布關于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范本市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工作,確保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公開、公平、公正。該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為保證限價房的及時供應,該通知要求,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要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開工和上市銷售時間,加快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和上市銷售進度,確保限價商品住房按期上市供應。開發企業在取得限價商品住房銷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要一次性推出許可銷售的全部房源,不得將取得同一銷售許可的房源分為若干批次或分樓座上市銷售。分批次辦理銷售許可證的,應視上一批次房源銷售情況及時辦理下一批次房源銷售許可,不得出現兩批次之間的銷售房源“斷檔”。
通知要求,限價商品住房開發企業應當自行銷售限價商品住房,也可以委托其控股公司負責具體銷售工作,銷售責任仍由開發企業承擔,但不得將限價商品住房委托給中介機構、其他組織及個人代理銷售。在簽訂買賣合同前,銷售單位應當通過市國土房管局相關信息系統查驗購買人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對購買人與證載姓名不一致的,不得向其出售;對涉嫌偽造相關證明或通過其他不法手段騙取購買資格的,應主動取證,及時上報并配合管理部門查處。
通知還明確,市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建設的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未經市國土房管局同意,不得接受集團購買。已認購限價商品住房的人員因各種原因終止購房行為的,不得直接推薦其他人員購買所退住房。開發企業應于退房手續辦理完畢當日,在公布的銷售情況中將所退房源更新為可售房源,進行公開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