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新闻:
香港商报官网 > 贵州 > 本地新闻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14-05-18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报讯】记者 黄庆松 报道:5月17日, 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确定每年6月为我省的生态文明宣传月,《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生态文明建设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得好不好,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

  《条例》明确,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GDP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GDP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对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址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造成损失或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责任编辑:朱劍明 ]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点击排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