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首次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在深圳、珠海、香港三個考區開考,通過考試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港澳律師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九市內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這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三年。
這一決定的出台是為了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及2019年修訂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揮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的專業作用。
緊接着,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0月5日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
根據該試點辦法,報名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港澳律師,在考試合格之後,經廣東省律師協會集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可以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由廣東省司法廳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
南都記者獲悉,21年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採取閉卷、筆試的方式,形式為紙筆考試,應試人員可以用中文簡體答題,也可以用中文繁體答題。司法部將於2021年9月30日前公布考試成績及合格分數線。
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比,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大部分考試科目的章節和知識點基本相同,不過在刑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與將來執業範圍關係不大的考試科目,作了一些刪減或調整,僅保留部分應知應會的內容。
此外,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還專門增加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內容,並在每一部分後面附上法律法規目錄,有的部分包含相關司法解釋。
考試通過後,港澳律師如何在內地執業?試點辦法提到,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港澳律師,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港澳律師可以受聘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或者大灣區內地九市的香港、澳門與內地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也可以成為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值得注意的是,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港澳律師不得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者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