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男女涉於2010年11月2日至2011年1月14日利用10個銀行戶口洗黑錢近18億港元,被裁定串謀洗黑錢罪及洗黑錢罪等13項罪名成立。其中4名被告上周被判囚2年1個半月至7年不等,剩餘一名42歲男被告當日因病未出庭應訊,他今日(13日)下午於高等法院被判囚3年。
法官陳慶偉判刑指,男被告於2010年11月2日至2011年1月14日以其妻子銀行帳戶犯案,時間約為2個半月,涉款1200萬元,終判囚3年。
5名被告分别為31歲女子吳麗沙、59歲女子陳麗霜、42歲女子肖娜容、31歲男子肖友泉及42歲男子王良海,分別來自2個家庭,陳麗霜為吳麗沙的母親,「容姨」肖娜容為肖友泉的親姐,王良海則為肖娜容的丈夫。
13項控罪指,5人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利用明豐貿易公司及萬益貿易公司的銀行帳戶,以及吳麗沙、陳麗霜、肖娜容、肖友泉的個人銀行帳戶,洗黑錢近18億港元,當中包括港幣、美金、澳洲幣、歐元、英鎊、加拿大幣等不同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