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修例准律政人員任資深大律師是為「選賢任能」

2021-06-09 15:44
來源:香港商報網

 有報道指律政司計劃修例,讓律政人員包括事務律師,亦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律政司長鄭若驊今日(9日)回應稱,今次修例建議是希望律政人員有同等機會受到肯定,不會改變法例下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和委任。

 鄭若驊今日出席立法會後見傳媒時表示,相關建議「並沒有改變點樣符合Senior Counsel(資深大律師)的準則」,仍然是按《法律執業者條例 31A》,「完全唔建議修改」相關準則,目標是「選賢任能」。

 鄭若驊說,律政司完全不建議修改任何準則,強調最重要是達致選賢任能,希望律政司的律政人員可與其他訟辯人一樣,有同等獲肯定的機會,不會因為出身或是否事務律師而影響公平性,絕對不是「政治酬庸」。

 她解釋,律政司的工作分工和一般私人執業亦有分別,律政司內事務律師和大律師會有工作互調的安排,事務律師也會有機會出庭,大律師也有機會做些「solicitorial work」,如回答信件。

 鄭若驊指出,留意到有律政人員的辯才和能力非常好,即使庭上的表現比同業優秀,也不能受到認同,她對此感到煩惱。直到上月29日原本是大律師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觸發她決定改變制度的決心,希望讓律政人員可得到公平的認可。她說,建議安排亦會適用於破產管理署和知識產權署等人員。

 鄭若驊表示,修改条例之後,律政人員離職後私人執業,將不再保留相關銜頭,即名稱後不會再冠「SC」的字眼。律政司的律政人員不論是事務律師,抑或是大律師,都會獲指派做訟辯工作,因此不時會有本身是事務律師的律政人員,會到終審法院等出庭。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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