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亮海公司)的簽約儀式上,劉德華的照片赫然醒目。在場人員都以為劉德華是品牌代言人,但真相卻是,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劉德華姓名及肖像圖片用於產品推廣。劉德華及其經紀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一直未果,遂以侵犯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為由將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行為侵害了劉德華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劉德華經濟損失人民幣60萬元。
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造成的損失數額,亦未提供證據確定被告的獲利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範圍和具體情節、損害後果以及被告侵權行為所降低的營銷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上海奉賢法院最終確定賠償金額為60萬元。判決後,雙方沒有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