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者」於前年9月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佔據太子道西行車線和點燃雜物。一名女咖啡師涉嫌把雜物丟入火堆助燃,並管有雷射筆,今日(25日)被裁定兩項縱火及一項暴動罪成,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裁定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判刑及求情,以待索被告背景報告。
法官姚勳智裁決时表示,事發當晚逾100名「示威者」聚集旺角警署外一帶,部分人向警員照射雷射光束,有人更在馬路上縱火,已構成暴動的罪行,但本案的關鍵是被告有否參與其中。
姚官指,辯方爭議片段參與犯案的女子並非被告,惟經考慮片段的質素、拍攝的角度、焦點、色彩、光線後,認為片中女子的衣物與被告被捕時的衣著相符,女士後頸位置的紋身無論怎樣看來也與被告完全相符,其金黃色馬尾、眼鏡款式、身形等也完全一致。若只是分別個獨看來或許有其他人士也穿着類同,但若整體共同來考慮,其吻合的程度根本就是完全指向被告,被告顯然就是該名把植物連樹枝及其後把紙皮扔進火堆的女子,故裁定被告兩項縱火及一項暴動罪成。
至於被告管有的雷射筆,姚官称,被告雖然遭警員在背包內搜出雷射筆,但各環境證供未能致使被告管有這雷射筆必然是意圖用作傷人,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罪。
被告蕭樂婷(26歲),被控於前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圖: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