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今日(16日)回應深水埗區議員袁海文對深水埗秘書處作出的指控,指感到極度遺憾。
發言人表示,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61條,區議會討論事項及文件均須符合《條例》所訂之職能,當各區民政事務處發現區議會討論事項不符合《條例》所訂職能,民政事務處會作出跟進,例如致函區議會主席、與主席溝通和陳述相關問題要求主席跟進等;假如區議會仍保留有關討論事項,秘書處則未能就有關項目提供秘書服務,包括撰寫會議紀錄、把相關會議錄音上載至區議會網站等,而秘書處職員和其他政府人員亦不會出席該部分會議或參與討論相關文件,發言人提到這是一貫做法。
發言人透露,2020年6月23日第4次會議及同年9月8日第5次會議上由於有議員提出的討論事項不符合區議會於《條例》下的職權範圍,因此秘書處沒有就該等討論提供支援,而時任深水埗民政事務專員在該兩次會議前已書面通知區議會主席有關情況,並分別在兩次會議上重申政府上述立場。
發言人指在2020年11月10日舉行第6次深水埗區議會大會前,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按一貫做法擬備第4及第5次會議紀錄,而議員在會上也沒有對秘書處擬備紀錄提出修改;至於袁海文議員提出要就第4及第5次會議不符《條例》之討論在會議紀錄加入「增補」段落,發言人透露時任深水埗民政事務專員已指出秘書處並不會就超出區議會職權範圍議題提供秘書服務,即使通過接納「增補」段落,秘書處亦不會跟進有關紀錄,因此有關討論並不包括在上載會議錄音中,而這做法與前述做法並無二致。
發言人其後提到,深水埗區議會秘書處在今日(16日)之會議按程序提交第6次會議紀錄初稿供議員考慮,包括袁海文議員在內的所有議員均有權提出修訂,但袁海文卻沒有提出。
深水埗區議員袁海文今日(16日)表示,發現區議會網站的錄音紀錄中刪除了議員補充發言人紀錄、提出增補的會議紀錄內容及其投票,袁海文認為事件如同欺騙公眾和議員。袁海文指,民政處及民政事務總署亦需作公開解釋,並將涉案人士立即停職。他已經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亦在詢問多位律師意見後將循「公職人員失當,欺詐及偽造文書」方向向有關執法部門作出舉報,要求有關部門嚴正執法。
對於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之澄清,袁海文指其迴避和沒有回應剪走錄音做法。他已於今午(16日)報警落口供,明早(17日)會再向廉政公署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