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分兩步走 將修改基本法附件重構選委會

2021-03-05 11:20
來源:香港商報網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今日(5日)開幕。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有關說明。王晨表示,要建立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選舉制度,本次修訂採用「決定+修法」的方式進行,只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修改基本法正文。

 王晨指,香港自2019年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本土主張分裂勢力,公然鼓吹「港獨」主張,通過選舉平台、立法會和區議會議事平台,或利用公職人員身份,肆無忌憚進行反中亂港活動,極力癱瘓立法會運作,阻撓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并策劃透過非法「預選」,企圖通過選舉掌控立法會主導權,進而奪取香港管治權。

 王晨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通過立法及行政等方式,透過駐港領事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渠道,公然干預香港事務,並對中方有關人員粗暴進行所謂「制裁」,為反中亂港勢力提供保護傘。

 他强调,這些行為和活動,嚴重損害香港憲制和法治秩序,嚴重挑戰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權威,亦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社會大局穩定,必須堅決反對。

 王晨表示,社會亂象表明,香港現行選舉制度機制出現明顯漏洞和缺陷,必需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制度機制的隱患和風險,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確保在香港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確保「一國兩制」實踐始終沿正確方向前進。

 完善本港選舉制度 重新構建選委會

 王晨指出,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主要思路是,以對選委會重新構建及增加賦權為核心,調整和優化選委會的規模、組成和產生辦法,繼續由選委會選出行政長官,並賦予選委會選舉產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以及直接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新職能。為保持制度連續性,將會只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二,不會修改基本法正文,由中央以「決定+修法」的方式,分兩步推行。在全國人大做出決定後,會授權全国人大常委會按照有關決定,同有關方面及早啟動相關修例程序,在經修訂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依法公布實行的同時,原有的附件一及附件二會廢止。

 王晨說,要通過選委會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更廣泛的代表性,亦要建立全流程資格審查機制,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民主選舉制度。

 王晨表示,前領導人鄧小平早在1984年就提出,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理香港,是港人治港的界線,而愛國者的要求是尊重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不損害香港繁榮和穩定。他強調,香港自古以來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愛國者治港」是行使「一國兩制」治港方針的應有之義,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人員組成,貫穿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方針。

 他说,國家主席習近平在聽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年初述職時指,香港要由亂至治,要「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必須堅持愛國者治港。只有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有效落實,憲制秩序才能有效維護,深層次問題才能有效有效解決。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是關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200人;專業界20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200人;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基本法》附件二是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以下是草案說明內容:

 一、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

 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近幾年來,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和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公然鼓吹「港獨」等主張,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平台,立法會和區議會議事平台,或者利用有關公職人員身份,肆無忌憚進行反中亂港活動,極力癱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運作,阻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策劃并實施所謂預選,企圖通過選舉掌控香港立法會主導權,進而奪取香港管治權。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通過立法、行政等方式和駐港領事機構,非政府組織等渠道,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對我國有關人員粗暴進行所謂制裁,明目張膽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撑腰打氣,提供保護傘。這些行為和活動嚴重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和法治秩序,嚴重挑戰憲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權威,嚴重損害、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嚴重破壞香港社會大局穩定,必須予以堅決反對,并採取有力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香港社會出現的一些亂象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的選舉制度機制存在明顯的漏洞和缺陷,為反中亂港勢力奪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提供了可乘之機。為此,必須採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消除制度機制方面存在的隱患和風險,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確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確保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

 早在1984年6月,鄧小平同志就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什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複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貫穿着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原則,要求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從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

 2021年1月27日,習近平主席在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2020年度述職報告時強調,香港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再次昭示了一個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這是事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事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原則。只有做到愛國者治港,中央為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才能得到有效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維護,各種深層次問題才能得到有效解決,香港才能實現長治久安,并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作出應有的貢獻。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切實貫徹和全面實現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政治原則和標準,并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總體要求、重要原則、基本思路和推進方式

 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總體要求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從制度機制上全面貫徹體現和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原則,確保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力量手中,確保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

 貫徹上述總體要求需遵循和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則:一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二是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三是堅持依法治港;四是符合香港實際情況;五是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授權為核心,進行總體制度設計調整和優化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組成和產生辦法,繼續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并賦予选举委員會選舉產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和直接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新職能,通過選舉委員會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更加廣泛的代表性,對有關選舉要素作出適當調整,同時建立全流程資格審查機制,進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目前實行的選舉制度,是根據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和決定以及香港本地有關法律規定確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關修正案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中央和國家及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和全面評估的基礎上,認為有必要從國家層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選舉制度,主要是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同時考慮到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本次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選舉制度,可以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

 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經認真研究并與有關方面溝通後,提出採取決定加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進和完成。

 第一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內容,并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訂後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國家層面完成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後,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據此對本地有關法律做出相應修改。

 2021年2月27日至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和有關建議的報告。會議同意國務院報告提出的關於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建議。在此基礎上,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結合香港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決定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

 三、關於決定草案的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分為導語和正文兩部分,導語部分扼要說明作出這一決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據。這一制度安排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將確保實現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有力保障香港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決定草案正文部分規定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內容,同時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在研究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這個過程中,統籌考慮了做出本決定和下一步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關問題,并已作出相應的工作安排。全國人大作出決定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根據本決定會同有關方面及早啓動相關修法程序,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訂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經依法公布實行後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關修正案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蔣璐]
香港商報版權作品,轉載須註明出處。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