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嚴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 該重判仍要重判

2021-02-04 13:02
來源:中新網

  據中新網報道,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刑一庭庭長沈亮4日在發布會上指出,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法律規定是「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並非「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綁架、搶劫、爆炸犯罪,以及社會影響惡劣、各界廣泛關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戰法律和社會倫理底線的嚴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該重判的仍要堅決依法重判,要通過嚴謹的審理程序、充分的裁判說理、恰當的刑罰適用,彰顯公平正義、回應社會關切、維護法律威嚴。

 最高法4日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新聞發布會,會上有記者提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刑訴法解釋》的重要內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全國範圍內施行已有兩年時間,請問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做好這項工作?

 沈亮指出,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為了更好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重要制度安排,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要切實依法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框架內,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進一步在實體上落實寬嚴相濟、在程序上落實繁簡分流、提升刑事司法效能的重要舉措。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沒有改變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訴訟中控辯審三方的格局沒有變化。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刑事審判職責,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加強配合、完善制約,堅持依法辦案。對於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認真盡責審查,對於依法應當採納的予以採納,對於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檢察機關不予調整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判決。

 「今天發布的《新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五十四條,對量刑建議是否明顯不當的判斷標準和方法作了指引性規定。」沈亮表示。

 二是要始終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寬嚴相濟、證據裁判等法律原則。從2016年在部分地區先行試點到2018年底在全國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就反覆強調,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定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寬嚴相濟、證據裁判原則,防止定罪把關不嚴、量刑輕重失衡、程序繁簡失當。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就是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是否從寬及從寬幅度,確保量刑與罪責大小相匹配,寬嚴適度、罰當其罪。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區分不同性質的犯罪,該寬則寬,當嚴則嚴。

 沈亮表示,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法律規定是「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並非「應當」依法從寬處理。據此,結合司法實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重點,應當是案情明了、影響不大、處刑不重的案件,如常見多發的危險駕駛案件、普通的盜竊案件、因民間矛盾引發的較輕犯罪案件,等等。

 沈亮強調,對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綁架、搶劫、爆炸犯罪,以及社會影響惡劣、各界廣泛關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戰法律和社會倫理底線的嚴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該重判的仍要堅決依法重判,要通過嚴謹的審理程序、充分的裁判說理、恰當的刑罰適用,彰顯公平正義、回應社會關切、維護法律威嚴。堅持證據裁判,就是要堅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能因為被告人認罪認罰,就降低證明標準,將本應疑罪從無的案件簡單從輕處理,要發揮庭審應有功能,特別是要重點對認罪認罰自願性、真實性和定罪量刑關鍵事實進行審查核實,確保案件審判質效。

 三是要協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準確、有效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涵蓋實體、程序、工作機制多個方面,貫穿偵查、起訴、審判多個環節,涉及公檢法司等多個部門,是一項系統性、整體性很強的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增強共識,凝聚合力,最大限度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促進司法公正、化解社會矛盾、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創新社會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

[責任編輯:刁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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