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非法勞工被判監禁15月 僱主囚8周

2021-01-07 11:41
來源:香港商報網

 港府7日公布,一名持擔保書的印度籍非法勞工於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5個月;而僱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早前亦被控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並被判監禁8星期。

 案情指,入境處於2016年11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上水拘捕一名印度籍男子,年齡為28歲。被捕時,他正在從事搬運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

 被捕的非法勞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獲准保釋等候審訊期間,他棄保潛逃,直至去年9月被警方截獲。其後,他被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案件經審訊後,他被定罪及判監禁15個月。而僱用該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早前亦被控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並被判監禁八星期。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此外,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75000及監禁6個月,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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