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玩具槍案」再審:法院中止執行原判決 當事人取保候審

2020-11-16 11:08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被監禁7年2個月23天后,11月10日,32歲的景安朋(上圖右)獲准取保候審,回到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的家中。

 7年後在獄中取保候審,其兩任代理律師說,這並不多見。原定的刑期是到2023年。此前,這位玩具店店主因「非法買賣槍支罪」獲刑10年。

 「因再審可能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再審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原裁定及判決的執行」。該案經歷了一審、二審,申訴、駁回,另一當事人申訴、再審,景安朋的辯護律師已換過三批。

 今年9月,受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青島市中院再審這一案件。根據判決書,法院再審後認定,原審被告人景安朋、李秀蘭、李曉海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原審被告人董冰冰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因再審可能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該院決定:本案中止原裁定及判決的執行。對原審被告人景安朋、李秀蘭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11月10日,山東省鄒城監獄出具《釋放證明書》,證明書載明,2014年9月29日,時年27歲的景安朋經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十年,獄內減刑2次,實際執行7年2個月23天,「現因中止執行原判決,決定對其予以釋放」。

 過去6年裏,景家人一直為此申訴,他們認為景安朋出售的是玩具而不是「槍支」。

 根據原判決,景安朋向下游經銷商李秀蘭出售了一批玩具槍,其中的一部分被鑑定為槍支,這是他們入獄的原因。

 此案6年後再審的依據在於,「認定原審被告人李秀蘭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的證據不確實充分」。今年9月,青島中院對景安朋、李秀蘭案進行了再審。景安朋的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書面辯護詞,為其做無罪辯護。

 律師在辯護詞中稱,除了槍支認定標準、景安朋是否符合該罪主觀構成要件之外,辯護律師還發現,涉案槍形物是否為景安朋向下游銷售的,同樣存疑。涉案槍形物可能另有來源,並非景安朋向李秀蘭出售的。理由之一是,李秀蘭稱其三次收到槍形物的數量為1、12、3支,而在案物流公司貨運單記載的件數為4件,與李秀蘭的說法無法對應。並且,貨運單記載的價格為2558元,而李秀蘭供稱槍形物單價為290元,無法得出2558元這一數字。

 同時,當事人的供述也與在押槍形物的型號、數量無法對應,比如,李秀蘭供稱其販賣的槍形物型號有3種,但本案槍形物型號有4種;李秀蘭供稱其販賣「仿AWP型號」之外的槍形物有3支,但本案該型號之外的數量有7支。

 辯護律師認為,從偵查階段至今,景安朋沒有一次供述自己給李秀蘭發過槍形物,唯一承認發過槍形物的是其僱的工人,不過,工人僅陳述自己向李秀蘭發過「短槍」,而本案在李秀蘭及其下游處查獲的均為「長槍」。

 「在案證據僅能證明景安朋向李秀蘭出售了玩具,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李秀蘭的涉案槍形物來自景安朋。」景安朋的律師認為,原審裁定認定景安朋向李秀蘭銷售17支槍形物並有12 支為真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此前擔任過景安朋案一審、二審辯護人的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也認為,該案無罪辯護的條件和內容沒有改變,他仍然堅持景安朋無罪。

 目前,景安朋等當事人正在等待再審法院的裁定。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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