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參考消息報道,台灣《旺報》9月28日發表題為《藝人唱歌違什麼法?》一文,現將文章摘編如下:
藝人歐陽娜娜、張韶涵將參與大陸「十一」晚會,與大陸歌手合唱《我的祖國》及抗疫宣傳歌曲《守護》等。台當局陸委會竟威脅,若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將依法懲處。
台當局行政機構負責人蘇貞昌也宣稱,藝人不能一邊享受台灣的所謂「民主與健保」,一邊在大陸唱「不適當」的歌。
甚至還有台媒再加碼,搜羅藝人們有關身份認同的言論,直接給藝人貼上「親中」標籤。
請問台當局陸委會,藝人到對岸唱歌違了哪一條法?又請問蘇貞昌,哪些歌曲是所謂的不適當?可否講清楚說明白?
台當局應該尊重多元身份認同,不要讓人民生活在意識形態夾殺的恐懼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