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報道】律政司就黎智英恐嚇記者案提上訴

2020-09-18 01:18
来源:香港商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刑事恐嚇報館記者一案獲裁定脫罪,律政司研究法律觀點後終於在14日限期前決定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就有關裁判官在本案作出無罪的裁決,律政司昨天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據悉,律政司研究法律觀點後,最後決定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律政司絕對有權力提出上訴,若選擇提出上訴,一般而言須在14天內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即要求原審法官撰寫報告,詳細解釋判決理據等,並交由上訴庭判斷是否上訴得直,一旦上訴得直,便會發還裁判法院並交由其他法官重審。

  負責該案的裁判官鍾明新當日裁決時表示,雖然事主X在案發後患上抑鬱心境適應障礙,並需向精神科醫生求診,但法庭無法判斷X的症狀,是否與黎智英指罵X有直接或間接關係;又指X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在盤問下多次迴避簡單問題,事發被罵後仍「笑笑口」,並如常工作3小時,故認為X並非真的受驚。

  法律界人士指出,律政司應重新檢視所有證據,指法庭因事主X沒有表現出驚慌而不信納其證供方面,又指每個人當下應對威脅的反應都不同,更何況受害人當時正在工作,若貿然離開採訪現場,也難向上司和公眾交代。

  現時由於有不少案件積壓,法律界人士估計是次上訴最快要在6至9個月後才開審。倘若被告一旦在上訴聆訊前因其他案件被判入獄,則與訟的任何一方,可向法庭申請提犯令,屆時會由懲教署人員從獄中押解被告到法庭出席上訴聆訊。

  黎智英於2017年6月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一名報館記者,揚言「我實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雖然證據確鑿,案件亦表證成立,但裁判官本月3日最終裁定其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引起各界不滿。(記者 戴合聲)

[责任编辑: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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