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五(18日)起將調職往高等法院處理刑事案件排期的何俊堯裁判官今日(9日)審理一宗修例示威案,涉案17歲學生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中環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但何俊堯在庭上不斷質疑拘捕被告的警員沒有留意在發現被告時附近有否其他人,亦指警員屢次忘記或避談重要細節,稱他和被告跌倒的經過「可以構成阻差辦公,點解咁都唔記錄?」
何官甚至質疑警員為何不記錄兩人跌倒的經過,稱「追捕過程應該有記錄㗎,可以構成阻差辦公,點解咁都唔記錄?」當警員講出某些細節時,何官又質問警員「點解頭先唔講?」
17歲被告黃智恩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