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條例: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罰款50萬元

2020-09-08 10:18
来源:香港商報網

  為了提高住房租賃立法質量,根據工作安排,住房和城鄉建設部9月7日就《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國家鼓勵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簽訂租賃期限為3年以上的住房租賃合同。

  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罰款50萬元

  征求意見稿提出,出租住房的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將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租金上漲過快可采取必要措施

  征求意見稿明確,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對於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對此,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分析認為,這條規定有三個含義。第一、租金指導制度將加快建立,體現了政府對於租賃市場引導的導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將加快建立,後續各個區域和不同住房都會公布相關租金信息。第三、租金監管制度將加快建立,“穩租金”概念提出,成為“穩房價、穩地價、穩預期”後的第四個“穩”,後續租賃市場發展的過程中,租金穩定也會成為考核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內容。

  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

  征求意見稿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存在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於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押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將租金、押金等納入監管。

  對此,嚴躍進表示,征求意見稿對於“高進低出”和“長收短付”等內容給予了重點關注。類似規定具有較為積極的意義,說明政策層面對於“高進低出”和“長收短付”的做法是持否定態度的,這也是後續長租公寓企業創新的時候需要回避的內容。

  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等

  征求意見稿在扶持措施中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金融、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國家支持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創新針對住房租賃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專門用於發展住房租賃業務。

  另外,征求意見稿提出,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於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责任编辑:趙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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