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國威遭刑恐案被告罪名成立 黎智英案被質疑「雙重標準」

2020-09-05 12:04
来源:橙新聞

  据橙新闻报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刑事恐嚇記者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该案件被用來與2013年退休漢恐嚇范國威案比較,被質疑是「雙重標準」。

  据报道,2013年「新民主同盟」范國威在旺角被一名退休男子刑恐,被告當時辯稱自己只覺范國威及其成員欺負老伯,不忿之下出言責備,因「好躁」、「一時衝動」而失言。

  但裁判官最後仍判處其罪名成立,原因是事主是否真受到驚嚇並非重點,法庭必須保護任何人,尤其是公眾人物不受威嚇。

  对于两个案件的不同裁决,專欄作家屈穎妍撰文指,「同是刑事恐嚇,我想不到黎智英案跟以上案件有何區別?」她批評兩案「純粹因為犯案者身份特殊,卻得到完全截然不同的待遇」。

  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黎棟國指出,從案件本身來看,黎智英案案情簡單、證據相當充分且受害人在短時間內報案,不理解律政司為何在事隔三年後才對黎智英作出起訴。

  黎棟國引用名言「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認為案件發生後三年始審訊,涉事證人的記憶「模糊咗,令其證供未必是全部當日發生的情況」。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認為,裁判官沒全面考慮證據而判黎智英脫罪,接納他純粹「衝口而出」,質疑裁決犯了主觀偏頗的原則性錯誤。他指,此案法官有偏幫黎智英的嫌疑,律政司要積極考慮上訴,彰顯法律公義。

  傅健慈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任何人如威脅另一人損害對方的名譽或財產,或進行非法行為促使他人受到威脅,導致該人士作出他在法律上非必要的行為,或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都屬違法。

  傅健慈說,若市民想對法官行為或判決提出批評或投訴,可待案件終審之後,實名填妥司法機構中有關法官行為的投訴表格,屆時司法機構將對投訴進行處理及調查。

[责任编辑: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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