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2016年因宣誓無效被褫奪議員資格,同年11月涉嫌非法闖入立法會會議廳,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星期。他不服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昨日頒下判詞駁回申請,強調「自救」並非辯解理由,批評暴力衝擊損害立法會尊嚴。梁頌恆放棄申請保釋,即時服刑。倘若他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已預留本月11日聆訊。
明顯非法集結過分使用武力
陳官裁定,非法集結者的行為客觀而言,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已足以構成定罪。控方毋須進一步證明他是明知而故意地犯案。陳官接納原審裁判官根據案發時的人數,陣勢和身體壓迫行為,認為他們客觀上是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感到害怕,故裁定裁判官並沒有犯錯。
陳官接納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當時是顯然使用過分武力,故法庭裁定他當時必然知悉自己的行為性質和情況,他是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會導致別人感到害怕。陳官裁定,即使上訴人真誠相信他有權進入會議廳,但不代表他肆意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可免刑責。上訴人的暴力行為顯然超越合理界線,屬非法武力。
陳官亦引述終院判詞,強調在案情較嚴重的案件,法庭會對懲罰和阻嚇的元素給予較大比重。儘管上訴人強調他是「自救」,犯案是情有可原,但他被定罪後不作任何求情,顯然是毫無悔意。法官考慮到案件暴力程度,上訴人有預謀犯案,而且他趁會議進行期間暴力衝擊立法會,有損立法會尊嚴,裁定入獄4星期的刑期實屬合理。
至於梁頌恆早前亦被法庭下令向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交還逾93萬元薪酬津貼,行管會已入稟高等法院申請梁頌恆破產,案件將於12月2日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