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例如,今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15.4%。
由此可見,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將是動態調整,但15.4%與此前規定「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相比已出現大幅下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在發布會上解釋說,這是出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和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千絲萬縷的聯繫,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目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