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李苑立報道:新宅入住幾年後突然發現質量問題,再找建設方或開發商索賠非常艱難。記者10日從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獲悉,該局日前聯合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東銀保監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四部門印發《廣州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今後住宅工程質量類問題可由保險公司賠付。
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由建設單位投保
據介紹,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型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建築物。
住宅工程質量保險承保範圍主要有:房屋整體或局部倒塌,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範允許的不均勻沉降,基礎和主體結構部位出現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陽台、雨篷、挑檐、空調板等懸挑構件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地下、屋面、廁浴間防水滲漏,外牆滲漏(包括外窗與外牆交接處)等多個與住宅工程質量相關的問題。
主體結構缺陷可保10年
在辦法出台之前,住宅項目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現質量問題,業主在申訴中難以找到責任方,有了保險後,業主發現工程存在保險範圍內的質量缺陷,即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最長追溯期長達10年。對於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築給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建築電氣工程、智能建築工程、建築節能工程、電梯工程等項目,保險公司還可以附加險的方式為建設單位提供保險服務。
但對於住宅工程中因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或業主、使用人、第三方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則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辦法還規定,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限自保單生效之日起,包括工程建設期、缺陷責任期以及保險責任期三個階段。工程建設期自保單生效之日算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期限為兩年。保險責任期自缺陷責任期結束之日計算。其中,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10年、保溫和防水工程5年,裝修裝飾等工程由建設單位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根據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一旦發現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工程產權所有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收到索賠申請後,應當在2日內派員現場查勘,7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業主。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業主達成賠償協議之日起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