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徐紅 通訊員 馮建奎 梁斯文 報道:記者4日從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獲悉,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明確港澳銀行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自9月1日起,港澳銀行憑經公證、轉遞的設立文件或註冊證明作為身份證明材料,即可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珠三角九市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同一港澳銀行在同一不動產登記機構再次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時,無需重複提交上述材料。
而按照原有規定,港澳銀行在境內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時,其作為境外法人須提交其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註冊證明作為身份證明材料。也就是說,港澳銀行必須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方能在境內申辦不動產抵押登記。該文件的出台,有效解決了港澳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身份證明材料限制問題。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此項舉措是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的一項重要便民利民措施,為港澳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通過港澳銀行按揭購房、大灣區內企業通過港澳銀行開展跨境抵押融資等帶來極大便利,解決了港澳銀行辦理抵押登記必須在內地開設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門檻問題,有利於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