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周筱赟让鸿茅药酒陷入了“囚徒困境”:如果鸿茅药酒按处方剂量含豹骨,就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不含豹骨或低于处方剂量,则涉嫌违法制造劣药。
文/周筱赟(法律人) 来源:@落魄书生周筱赟
救人危难、辩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努力了不一定能改变,但不努力就永远不会改变!
面对丑恶,不一定要挺身而出,但一定不可以助纣为虐!
鸿茅药酒拒绝公开的临床试验和毒理学试验数据,早已提交给国家药监局,我已正式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如鸿茅药酒按处方剂量添加豹骨(至少需7200头豹)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则涉嫌刑事犯罪,如根本不含豹骨或含量达不到剂量,则属擅自改变处方,应按劣药查处。我已正式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公开审批文件。
前几日,吐槽“鸿茅药酒是毒药”的广州医生谭秦东被取保候审,这和我在《广州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被逮捕,应当怎样为他做有效无罪辩护》预判完全一致。我还预判,检察机关将在近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到那时,就是错案追责和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了。
一直备受争议的鸿茅药酒,到底谁授予其甲类非处方药(OTC)的资质?答案是:国家药监局。到底是谁允许鸿茅药酒使用国家一级濒危保护动物的制品豹骨?答案是:国家林业局。
如果没有这两个国家机构的加持,鸿茅药酒不可能如此红火。我已向国家药监局、内蒙古食药监局和国家林业局、内蒙古林业厅正式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上述审批文件。鸿茅公司可以拒绝公开,但事涉药品安全,行政机关有义务公开。
追溯鸿茅药酒的审批史,从国家药监局获得非处方药资质,是鸿茅药酒狂飙突进的关键。
鸿茅药酒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原批准文号为“内卫药准字(86)I-20-1355号”。我国于1999年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开展非处方药的目录遴选与转换。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鸿茅药酒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但是,在国家药监局的“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专栏”上进行查询,可以发现鸿茅药酒的查询结果是0,也就是说,作为药品,国家药监局公开资料并未显示鸿茅药酒上市前做过临床试验。鸿茅药酒中含有多味有毒药材,且对肝肾功能存在损害,但同样,国家药监局也没有公开资料显示做过毒理学试验。
然而,鸿茅药酒公司接受采访却称:鸿茅药酒确实做过临床试验和毒性试验,但这些实验结果和数据“不需要对外公布”,因为该药酒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需要保密。这些数据都“曾提交给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如果消费者想知道这些结果,可以找这些政府部门,该公司不公开这些数据。
既然如此,我就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已正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快递,书面申请公开鸿茅药酒提交的临床试验和毒理学试验数据。
2003年鸿茅药酒获得非处方药资质时,正是郑筱萸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被控玩忽职守,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郑筱萸后被执行死刑。
如果国家药监局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就应当公开当年药品生产文号换发的全部资料,重新进行审核,而非抽查。请先从公开鸿茅药酒临床试验和毒理学试验数据开始!
鸿茅药酒用豹骨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鸿茅药酒的成分表里,明确提到了豹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77年版一部第485页,豹骨是“猫科动物豹Panthera pardus L.的干燥骨骼”。但是,不论是云豹、雪豹、金钱豹,都是国家一级濒危保护动物。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为妥善解决濒危保护动物药材豹骨的使用问题,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
1987年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显示,猫科动物豹,包含云豹和雪豹,而两者均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并位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之列,严禁商业进出口贸易。因此,不可能从国外合法进口,除非走私。那也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
所以,如果鸿茅药酒公司从野外非法猎捕豹类、非法收购或走私豹骨,则涉嫌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那剩下惟一的可能性,就是使用库存。根据国家食药监局【2006】118号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但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准许药品生产企业将现有库存的豹骨继续使用完毕。
该文件至今已有12年,鸿茅药酒公司库存的豹骨至今还没有用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四册第166页,公开了鸿茅药酒的处方,显示一剂处方所需的豹骨为15克,一剂处方可制鸿茅药酒187000克。工商信息显示,自2007年11月起,鸿茅药酒所属公司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27.110, -0.34, -1.24%)有限公司建设规模达到年产药酒15000吨。
根据简单的换算,即可知鸿茅药酒每年需要1203公斤豹骨。根据资料显示,每只成年豹骨骼重量约为2公斤,那么,鸿茅药酒公司仅一年就至少需要600头豹子的骨骼!鸿茅药酒注册于1992年,至今26年,即使只计算2006年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后,鸿茅药酒就至少需要7200头豹子!
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中国重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局显示,我国豹的数量仅存3310只!
请问鸿茅药酒,制酒需要的7200头豹子,到底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的?还是鸿茅药酒里根本就不含豹骨?
显然,由于我国豹的数量仅存3310头,根本不可能有7200头的豹骨库存。那么,到底是鸿茅药酒公司涉嫌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呢,还是鸿茅药酒根本不含豹骨,故意欺诈消费者?或者鸿茅药酒根本没用那么多豹骨,比如一头豹骨用了20多年泡了十几万吨的药酒,但那又怎么保证宣称的疗效呢?如果根本不含豹骨或含量达不到处方剂量,则属擅自改变处方,应按劣药查处。
鸿茅药酒官方曾对媒体回应,该公司使用的豹骨来源“合法”,是申请获批后,到指定的合法单位购买的,而这些豹骨是那些野生动物“被列入保护名录前的库存”。那就请问鸿茅公司,你们是从哪个合法单位购买到多达7200头的豹骨呢?
我到药店实地看过,现在销售的鸿茅药酒,确实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志”,而非此前很多媒体报道的不存在。该批文编号为:林护许准[2016]0795号,标明“豹骨制品”。
根据上述计算,只有两种可能性,鸿茅药酒非法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豹骨,要么根本不含豹骨。如果鸿茅药酒按处方添加豹骨却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则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根本不含豹骨或含量达不到处方剂量,则属擅自改变处方,应按劣药查处。国家林业局批准鸿茅药酒使用豹骨,究竟是怎么审核的?
另外,该批文是2016年获得,那么从2006年至2015年,鸿茅药酒使用豹骨没有获得批准吗?《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8条规定,未取得专用标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会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已正式向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发出快递,书面申请公开鸿茅药酒获得“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志”的全部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行政机关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我相信,随着上述文件的公开,鸿茅药酒更多秘密,即将付出水面。
2018年4月21日-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