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郭錦輝
“中藥監管體制和法規不應成為中藥健康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障礙。國家中醫藥和西醫藥分業管理勢在必行。”中國社科院中醫藥國情調研組組長陳其廣3月2日在中國社科院食品安全課題組組織的“‘兩會’代表委員專家‘健康中國’座談會”上說。
五個因素妨礙中藥健康發展
近年來,在中藥監管體制和法規的落實中,一些典型事例非常值得關注。陳其廣舉了幾個例子,比如以西醫西藥的思維方法和技術標準來管理中藥;現行中藥監管法規在執行中存在既不合倫理又不合情理的現象等。
“從近代新文化(300336,股吧)運動以來,質疑、貶低、歪曲和打擊中醫藥的主張和做法時隱時現。當年個別人士對中醫藥‘廢醫存藥’的主張,在前一時期的中藥監管體制和法規運作下,已經演變成用西醫西藥的標準對中醫藥 ‘廢醫驗藥’,甚至是‘廢醫改藥’的主張和做法。”陳其廣說。
在陳其廣看來,中藥和西藥的本質區別,決定了兩者應該適用不同的監管法規。現行中藥監管法規、體制乃至社會環境對中藥健康發展的不利影響主要有五個方面的表現:主管機構和人員配置“重西輕中”;技術管理規則--“中藥西治”;違背中藥應用和創新規律,不必要地增加對創新人才和途徑的限制;極大地增加了中藥創新成本,阻斷了中藥傳統的創新之路;執法行為和媒體宣傳“拉偏架”,誤導社會輿論。
陳其廣認為,憲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都明確了“中西醫並重”是我國醫藥衛生工作的基本方針。然而,如果沒有“中西藥並重”作為基本物質條件,中西醫之間就根本不可能實現真正的並重。
建議從六個方面促進中藥可持續發展
中醫藥是我國在世界醫藥領域的核心競爭力,也是我國實現自主原始創新最具潛力的重要領域。可是如今,國際醫藥壟斷企業紛紛在華設立研發機構,以中醫藥為基礎創制它們擁有智慧財產權的醫藥產品,而我國的中藥監管法規卻“作繭自縛”,嚴重妨礙了中藥健康自主地生存發展。
“機不可失,時不我待。未來應該從六個方面努力促進中藥可持續發展。”陳其廣說。
第一,將中藥管理職能儘快劃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實現符合中醫藥基本原理和自身發展規律的專業管理,切實提高中藥法規合理程度,提高日常行政管理和執法的水準。所有省區市均應限期建立中醫藥管理專職部門,隨後根據條件成熟程度依次改革中藥監管體制。
第二,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牽頭,儘快組建國家中藥管理領導小組和專家委員會,依據國務院機構職能分工,主導或參與國家層面的中藥全產業、全過程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必須保證專職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占比不低於30%,專家委員裡的中藥專家占比不低於60%。國家層面有關中藥問題重大決策必須經專家委員會諮詢評估,多數通過後交領導小組認可,政府部門方可決策。把編寫獨立的《中藥藥典》作為首要任務做好。
第三,國家應立法建規。在現有“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設定的執業資格類別之外,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起草設立“傳統中藥師”的執業資格新類別的法規,為傳統中醫藥人才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地道的傳統醫藥學提供專業審核制度和合法的執業通道。此項法規應明確“以疏為主”的原則,恰當設置監管體制機制。
第四,改變現行中藥院內製劑監管方法。可區分不同使用範圍(限院內、限協議範圍內、限本地醫院等)明確責任主體和相關法律責任,採用從備案制到審批制、從市級到省級分級監管的不同標準的監管程式。
第五,中藥監管職能劃歸的操作,既可以考慮將內容管理和形式管理分步實施的方式,也可採用“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方式。但實質管理職能應儘快劃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六,中藥管理專家委員會成立後,應儘快著手開展以下工作:提出中藥藥品監督管理法規的修改建議、向國家教育部門提出中藥人才教育培養模式修改建議並指派成員中適合人選作為國家中藥教育顧問、向國家科技部門提出中藥科研管理修改建議並指派成員中適合人選作為國家中藥科技顧問、對國家藥典內中藥部分進行審改修訂、根據目前進行的中藥資源普查的結果向國家提出中藥作為戰略資源的分類管理辦法建議、對醫保基本藥物目錄內中藥入選品種的審改建議、協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培養中藥管理專業人才並籌建相應層級中藥管理專家委員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