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桂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4日發布消息稱,2015年年底前,將全面取消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定點醫藥機構資格審查項目。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意味著定點醫藥機構確認由行政部門進行兩定資格審查后再由經辦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的“兩步走”,轉變為僅由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一步走”。
據介紹,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的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文件要求,人社部近日印發了《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此進行了明確。
《意見》明確統籌地區人社部門應將定點醫藥機構條件主動向社會公開,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無論其級別、類別和所有制性質,均可對照條件自愿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社保行政部門不再進行前置審批。
《意見》對服務協議簽訂程序、內容以及加強監管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經辦機構開展評估時要注重聽取參保人員、專家、行業協會意見,探索通過第三方評價方式開展評估;簽署協議時,應與醫藥機構平等溝通、協商談判,擇優簽訂協議。
對服務協議內容,《意見》要求除包括服務人群、范圍、內容等基本內容外,還要適應預算管理、付費方式改革等醫保制度建設的新要求,細化相關內容,并通過長期、短期協議簽署方式實現動態管理。
據了解,目前,全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已超過30萬家,基本能夠滿足參保人員就醫、購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