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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拾金不昧者獎勵拾獲財物10%

2015-10-13
来源:新快报

  新快報訊 記者羅仕 實習生曾純之報道 在《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征求公眾意見3年多后,14屆18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昨日審議通過了該《規定》。新快報記者了解到,審議通 過的《規定》保留了此前備受爭議的“拾金不昧獎10%”相關條款,《規定》明確,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 獎勵。

  市政府1992年頒布實施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已過有效期。2012年,廣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失 主領回失物時,可以自愿將遺失物品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對無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賣,按拍賣款10%給予拾遺者。”

  該條款曾引發廣泛爭議,贊同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靠道德輿論的力量維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現實,有償失物招領也不失為一種次優選擇。反對者則表示,當拾金不昧需要有償的時候,它就標志著道德正在淪陷,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盡管備受爭議,本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最終通過的《規定》中還是保留了“拾金不昧獎10%”相關條款。《規定》明確了政府對拾獲人獎勵的資金來源,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百分之十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獎勵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駱振輝表示,廣州拾遺物品每年大概是1000件,涉及到的金額每年約是10萬元。

  《規定》還明確,遺失物品所有權改變的時間為“六個月”(1992年《規定》中這一期限是“三個月”)。駱振輝對此解釋,“因為200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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