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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20年不歸 母親請法院判其“死亡”

2015-08-14
来源:中新网

  原標題:四川廣元男子打工20年不歸 母親老無所依請法院判他“死亡”

  中新網成都8月12日電 (苗志勇 何恩乾)記者今日從四川省廣元市旺蒼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一位母親向該院起訴申請判決她兒子“死亡”,法院受理后,發布公告尋找這位兒子無果,便依法宣判其已經“死亡”。

  家住旺蒼縣東河鎮南峰村的唐某訴稱,1995年2月,她的兒子李某外出打工,之后便與家人失去取系。1998年7月,兒媳因李某下落不明向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準予離婚。離婚后,兒媳帶著孫子遠嫁他人,家里就只剩下孤零零的她。

  苦苦等待兒子歸來已過20年,唐某如今年老體衰,老無所依,生活陷入困境,可她日思夜念的兒子仍無音訊。為此,她想用自己居住的房產與他人達成扶養協議,可對方卻稱她還有一個合法的財產繼承人李某而顧慮重重,擔心李某還有回來的可能而不想惹麻煩,不愿與唐某達成扶養協議。無奈之下,唐某找到當地一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

  2015年7月25日,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委托,代理唐某向旺蒼縣人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法院宣告她兒子李某死亡。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發出了尋找李某的公告,公告期滿后仍無李某音訊,便依法作出李某于2015年8月7日死亡的判決。

  “若唐某兒子‘復活’回來了怎么辦?”針對記者的疑問,審理此案的法官稱,法院依法宣告李某死亡后,唐某可用自家房產與他人達成扶養協議。《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記者查閱了《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是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是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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