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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陽“幹屍男童”家屬拒絕13萬賠償

2015-06-10
来源:京華時報

  近日,河南信陽市政府有關工作組就“走失男童獲救助半年後死亡”一事,向家屬出示了一份賠償清單,家屬獲賠合計133946.15元。清單同時注明責任劃分,其中死者自身患惡病質承擔70%責任、死者父母監護不力承擔15%責任。家屬對此表示不能接受。

  男童堂叔李洪嚴介紹,聯合調查組發布相關部門責任報告後,6月2日,他與孩子父親王新紅來到信陽市政府信訪辦,尋求政府方面的說法。次日,信訪辦工作人員對家屬進行接待,並協商賠償問題。此後3天,均有市政府工作人員及法律顧問與家屬進行協商。5日,法律顧問將賠償清單交給家屬。

  據家屬提供的參照2015年河南省人身損害賠償各項標准賠償清單顯示,賠償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住宿費、誤工費5項內容,合計609641元。同時注明,在本案責任劃分中,死者自身患惡病質承擔70%責任,死者父母監護不力承擔15%責任,救助站管理過失承擔15%責任,精神撫慰金無責任比例劃分。家屬獲賠合計133946.15元。

  李洪嚴說,孩子走失前身體健康,且無家族遺傳病史。法醫鑒定結果,孩子患重度營養不良(惡病質)伴褥瘡形成,合並多部位結核病變,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亡。“這並非是孩子的錯,也是由於救助站照顧不周導致。”作為受害者的孩子和孩子父母,卻要承擔85%責任,家屬無法接受。此外,在此前發布的相關部門責任報告中,有18人受到處分。這18人在此次的承擔責任劃分中卻沒有體現。“家屬不認可也未接受這筆賠償。”

  昨天,記者連續撥打信陽市委宣傳部多個科室電話,均無人接聽。有消息稱,信陽市政府工作組表示,如家屬不滿賠償可以采取法律途徑。

  >>律師說法

  死者擔責70%有悖常理

  河南豫英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清亮認為,受害者父母並未遺棄男童,男童本身又是未成年人且智障,不應該承擔70%責任,他的死亡是多方造成的,救助站等應當承擔最大責任。

  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磊松也認為,有關責任劃分沒有法律依據,讓男童承擔70%責任有悖常理。

  另一位資深法律專家表示,首先要了解孩子的死亡原因,是否由於救助站工作人員的失職造成。孩子系未成年人,救助站負有監護人職責。若家屬表述屬實,孩子走失前身體健康,在救助站期間患疾病而亡,救助站要承擔主要責任。其主要領導和具體管理員則涉嫌瀆職犯罪。

  據鍾欣

  京華時報記者 鄭羽佳 遲名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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