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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決定》面世奏響依法治國進行曲

2014-10-29
来源:香港商報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昨日正式發布。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此次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與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形成了姊妹篇。四中全會《決定》與十八大《決定》、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可謂一脈相承。本次《決定》內容有諸多亮點。如果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頂層設計,那麼四中全會《決定》正是從法治層面上為實現這個奮斗目標,為落實這個頂層設計提供保障。香港商報記者蔡易成朱輝豪

  黨領導工作制度法治化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特約研究員、中國民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王占陽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本次四中全會《決定》的最大亮點是在堅持黨的領導前提下,更加強調依法治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表示,《決定》最值得關注的有以下幾個重大問題:憲法問題、立法依據的問題、黨與法律之間相互關系的問題。于安認為,三個非常大的總體性問題是關於黨的領導方式、黨的政治領導作用與制度化法治化之間的關系。「《決定》非常明確地提出:黨的決策要依法做出,要建全黨內的法治體系。這在黨的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它會帶來黨的領導工作的制度化改革,一事一議的決策方式。」上述的三個總體性的變化可以得出一個概括性的結論:以《決定》為標誌,法治將成為中國社會主義的特色之一,中國社會主義的基本標誌之一。專家指出,《決定》立足中國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不搞西方的司法獨立體制,堅持走自己的道路,做自己的事情。《決定》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依法治國前提是依憲治國

  王占陽向本報分析說,這段話體現兩點:首先是要使每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這就意味著以后立法的時候要特別注意憲法的規定,而不是脫離憲法,只是根據具體問題具體法規,導致脫離憲法的基本精神。另外,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是預料之中的。報告指明了實踐中的方向,但對於一些關於憲法實施的具體規定,公告里并未直接回應。于安認為,關於憲法的作用問題是這次《決定》中的最大亮點。憲法的作用能充分地發揮,可以使這個國家的根本問題被納入到憲法的軌道。于安還指出,憲法的作用功能能夠發揮,依靠兩個最重要的機制:憲法的監督機制和憲法的解釋機制。原有憲法文本上提到了這兩個機制,但缺乏對制度保障和程序保障。此次《決定》剛好解決了這兩個問題。這兩個機制就相當於電腦當中的驅動器,有了這兩個驅動器,憲法的作用,尤其是對社會生活的調節作用,可以有效地發揮。

  立法制度化維護司法獨立

  《決定》提出完善立法體制。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法規、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專家指出,從立法層面上涉及到兩方面:一是立法機構進行的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地方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地方性法規甚至規範性文件,對清單做出具體的規定。二是,如果考慮到條件一時還不夠成熟,行政系統內部也要通過行政立法進行規定。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政治學系主任燕繼榮向本報表示,《決定》最大的亮點是解決司法地方化和樹立司法的獨立權威性這個目標,圍繞這個目標去完善立法體系,讓立法更加科學化,讓立法超越地方主義和部門主義的利益。立法要超越這種侷限,形成更加科學的立法機制、立法體系和立法制度。他認為,為了保障司法的獨立性,最主要的是要克服司法地方化問題。「建立巡回法院,建立跨地區、跨地域的檢查和司法體系都是有利於克服司法地方化的問題。」

  依法行政走向制度化

  《決定》提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向本報表示,法治實施體系對於法治有著決定性的作用。因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而法律的實施關鍵在於建設法治政府,推進政府依法定職能、權限、程序行政。為此,必須完善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責任法。政府的機構、職能、權限必須由法律(組織法)規定而不是由政府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或「三定辦法」規定,「權力清單」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而不應由政府自己給自己授權。在法律實施體系中,政府依法定程序行政比依法定職能、權限行政更重要。為此,必須抓緊制定行政程序法,保證政府公正、公開、公平行使公權力,防止和扼制其濫用權力和腐敗。四中全會再次強調依法行政,意味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亦將走向制度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分析說,制度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國務院一直在推行依法行政,先后出台了多個文件,已經在努力地實現對權限配置、責任的制度化、問責制等方面的制度化。提出「三個清單」的其中一種意義在於,政府權力的邊界、政府責任的具體承擔、政府不可為的事項,這些以往不那麼明確的界線,現在相對明確了。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

  《決定》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對此燕繼榮解讀說,法治要保護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可以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通過相應制度的設立來保證市場公平、有序地運行,法治為市場經濟護航。「法治社會是要所有的公共生活都要納入法治的渠道和法治體系,經濟領域不能離開這些,包括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等。」

  有案必立提升法律信仰

  《決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這個意義非常大」,它是依法治國最切實的步驟。對四中全會將「有案必立」提升到這個高度,孫憲忠如此評價。他指出,這些年,中國司法工作中,老百姓不滿的問題有幾點,其中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老百姓有案子立不上,尤其是涉及到重大的民生案件,比如徵地、拆遷,下崗和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人民群眾遇到這樣的問題,之所以能去找法院去立案,他是相信法院,希望和信任中國的法律能給他一個公平的答案,可是這些司法主持工作的人員,恰恰不讓他立案,排斥在立案範圍之外。從本質來說,這排斥了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最后導致法律沒有威信,人民對法律也不服也不信賴,乃至國家的法律威信越來越低。

  保護生態環境提高違法成本

  《決定》指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表示,現在的環境保護現狀是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新環境保護法大幅度提高了環境違法的成本。

  完善審計制度避免同級干預

  《決定》指出,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此舉主要是加強審計執法,凸顯了審計在治國中的重要性。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就是盡可能實現垂直領導,不受同級政府的過多干預。如果審計機關的人權、財權不能獨相對獨立,受當地政府的影響就比較大。對於垂直管理之后,審計部門是否會權力過大的問題。審計部門也會受到其他部門的監督,例如紀檢、人大等。審計實際是反腐敗中一個很重要的職能。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既可以從治國的角度來看,也可以從反腐的角度也看。對於獨立審計能起到積極作用,也是逐漸要把審計成為監督政府的重要工具。

  法治新階段保障中國夢

  四中全會作出的《決定》,標誌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必將為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奠定更加堅實的法治基礎,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執政黨首次系統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對實現中國夢意義非凡。正如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鋼所說的那樣,此次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最大的創新是在經歷了65年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與探索之后,執政黨首次系統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這是實現法治中國的總目標、總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是實現法治中國的制度基礎和法治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是實現法治中國的理論基礎和框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是實現法治中國的基本道路和基本途徑。

  設宣誓制度提升憲法權威

  設定國家憲法日與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是此次《決定》的一大亮點。《決定》指出,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表示,「設立憲法紀念日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公民的憲法意識。」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亦表示,國家公職人員尤其是國家領導人對憲法宣誓,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制度,大多數國家在宣誓時都會對憲法宣誓,很多國家不僅僅是國家領導人,地方的重要領導人也要在就職前對憲法宣誓。他認為,中國現在提倡依憲治國、提高憲法權威,也應當引入這樣的宣誓制度,引入這樣的制度是有必要的。秦前紅分析說,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內心的認同和良心上的約束。「有一個有形的和無形的約束,是很有必要的。」

  編纂民法典終盼來

  《決定》指出,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員孫憲忠對此表示,編纂民法典,不僅是民法學界關注的事情,也是法學界多年來的一個期盼,同時也是實現依法治國大方針下一個最基本的步驟。孫憲忠認為,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現在編纂民法典的條件要比以前要好很多。而且民法典要放到治國理政的背景下考慮,而不是僅僅放到民法的法律編纂本身來考慮。對這次編纂民法典,孫憲忠主張「不要弄得太快了」,理由是中國在民法領域頒發的單行法都有,如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和繼承法,票據法、破產法等,所以要用制定法律來調整經濟生活的壓力不大,不妨把事情做得穩妥和科學一點。同樣一些編纂技術問題也需要考慮,比如民法典有上千個條文,用什麼邏輯將他們關聯起來。孫憲忠認為,這次民法典完成編纂,5年到8年是一個比較適合的時間。

  摘要《決定》+說明

  《決定》1.7萬字,7部分

  ●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總目標: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5點堅持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習近平所作說明1萬字,3部分:

  關於全會決定起草背景和過程;關於全會決定的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關於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5方面考慮

  ●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工作部署,體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三個全面」的邏輯聯繫。

  ●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體現推進各領域改革發展對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論法治。

  ●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4個方面作出工作部署。

  ●堅持改革方向、問題導向,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期待,力爭提出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舉措。

  ●立足中國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與時俱進、體現時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別國模式。

  《決定》亮點

  ★國家勋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新舉措無疑將向社會傳遞更多正能量。

  ★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立法權往地方擴大,可以加大立法速度和數量,更重要的是地方立法可更契合其特點和需求。

  ★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

  引入第三方評估

  《決定》指出,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

  ★國家憲法日

  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憲法宣誓制度

  這將有助於增強宣誓儀式的莊嚴性,增強宣誓主體對憲法的敬畏感,使他們能更好地銘記自己對憲法、對公眾、對這個時代所作的莊嚴承諾。

  ★責任倒查機制

  此舉將有助於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民法典

  專家指,編纂民法典,有助於推動中國市場經濟法治化、國際化、透明化和誠信化。

  ★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

  《決定》指出,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網絡行為。

  ★設立巡回法庭

  《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公益訴訟制度

  更有效地給予違法行政行為司法監督。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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