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

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2014-10-27
来源:中新网

   10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就草案向會議作說明。中新社發  廖攀  攝  
         
          中新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郭金超、蒋涛)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李适时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国适用死刑的46个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4.故意杀人罪 25.故意伤害罪 26.强奸罪 27.绑架罪 28.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1个):29.抢劫罪

  妨害司法罪(2个):30. 暴动越狱罪 31.聚众持械劫狱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2个):35.贪污罪 36.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7.战时违抗命令罪 38.隐瞒、谎报军情罪 39.拒传、假传军令罪 40.投降罪 41.战时临阵脱逃罪 42.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6、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貪污賄賂犯罪量刑標準擬刪五千、五萬、十萬具體數額
 
  新華視點【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擬刪去五千、五萬、十萬具體數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修改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擬刪去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的五千、五萬、十萬等具體數額標準,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等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并保留適用死刑。
 
  相關報道:
 
  內地擬再次修改刑法 加大對腐敗犯罪懲處力度
 
  據中新網(記者郭金超、蔣濤)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后,中國先后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再次修改刑法,修改重點之一是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制度規定,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
 
  首先,草案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現行刑法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了具體數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就草案作說明時說,這樣規定是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的。從實踐情況看,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
 
  因此,草案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并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李適時說,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予以確定。同時,考慮到反腐斗爭的實際需要,對犯貪污受賄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草案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第二,草案從兩方面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
 
  即: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如草案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草案嚴密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另外,草案還完善了預防性措施的規定。
 
  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刑法修改:猥褻罪不再限定女性
 
  人民網北京10月27日電(劉茸)自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來,17年內,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其進行了九次較大修改。今起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標志著對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啟動。
 
  本次刑法修改秉持進一步強化人權保障、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保護的原則,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老人等犯罪的規定作出了完善。
 
  擴大猥褻罪定義:對象不再限定為女性
 
  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條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改,將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男性也將被認可為猥褻罪的對象,可以適用此條款進行保護。此外,條文還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擴大了受案范圍。
 
  收買被拐賣者均將構成犯罪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未阻礙婦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買兒童、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實踐中常常造成“拐賣犯罪,收買無罪”的情形,學界對此條一直廣有爭議。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條對此條文作了修改,規定前述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一律作出犯罪評價。
 
  “民告官”行訴法受案范圍擬擴大
 
  中新社北京10月27日電 (記者 蔣濤 郭金超)有“民告官”法之稱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三審稿擬適當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出庭應訴。
 
  當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就草案審議結果向會議作報告。
 
  “草案經過兩次審議,對現實中行政訴訟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問題,作了針對性的規定,充分反映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喬曉陽在介紹法律委員會意見時說。
 
  此前二審稿中規定,行政機關包括依照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有聲音認為,有些社會組織現已承接了一部分原由政府部門辦理的事項,下一步還可能承擔更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其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也應當納入行政訴訟救濟渠道。
 
  對此,三審稿在行訴法規定的行政訴訟主體范圍基礎上再作適當擴大,修改為:前款所稱行政機關,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
 
  同時,行政機關與相關方訂立的有關協議產生的爭議,也被納入受案范圍,增加一項: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規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實踐中,行政訴訟有時會面臨“告官不見官”的尷尬,有些行政機關不到庭應訴,或者中途隨意退庭,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對此,三審稿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出庭應訴。
 
  喬曉陽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對於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向行政訴訟原告施加壓力,迫使其撤訴的行為,三審稿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喬曉陽表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規定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訴的,將予追責。
 
  此外,三審稿還進一步完善管轄制度,明確了對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適用等。(完)
[责任编辑:陈明汉]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